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布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两名当事人因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室内充电、放置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十日。值得警惕的是,两起案件中的电池均非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而是在充完电放置的过程中突发起火。
第一起案例发生于12月11日凌晨5时许,昌平区某街道某小区一地下室内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系因住户男子董某存放在屋里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发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董某平时兼职快递外卖等业务,有两块电动自行车电池。事发前,一块电池在其电动自行车上,另一块备用电池在三天前充满电后一直存放在屋里。1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备用电池突然发出“砰”的一声,电池盖被崩开。被惊醒的董某没有将已经发生故障的电池带到室外处置,而是用钳子将电池的两根电线剪断,之后便又回床睡觉。凌晨5时许,电池再次发生剧烈反应并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据悉,起火电池是董某从朋友那里买来的二手电池。事发后,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董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第二起案例也发生在12月11日。当日早上8时许,昌平区某街道某小区的一2楼住户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系因一块充完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发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据悉,男子佟某是一名七旬老人,事发前一天18时左右,他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充电,20时左右,他拔掉电源后休息。11日早上,佟某觉得电池可能没充满电,于是,在出门前临时又给这块电池充电半小时,之后拔掉电源放置在屋内。不久,在卫生间上厕所的佟某突然听到“砰”的响声,他赶紧出来查看,眼睁睁地看着电池冒出一股股黑烟,直到引发起火。
事发后,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佟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示,广大市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停放、安置在安全地点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走廊、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个人住房内停放或充电。同时,应避免长时间过度充电,以防造成充电设施过热、短路等故障,进而引发火灾事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