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1日,已有170家保险公司发布了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其中,有15家偿付能力不达标。
据记者梳理,多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风险综合评级未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少数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未达及格线。
多位受访专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偿付能力未达标的险企应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优化业务结构,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
不达标险企操作风险等较为突出
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保险公司持续运营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须同时符合3项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具体来看,此次偿付能力不达标的15家保险公司中,有2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均不达标;三峡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其他12家险企皆因风险综合评级为C而未达标,包括渤海人寿、长生人寿、华汇人寿、都邦财险、渤海财险、珠峰财险、华安财险、富德财险、安华农险、前海财险等险企。
在不达标险企的三季报中,操作风险及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被频繁提及,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承压也多被提及。据记者统计,共有9家险企提到风险综合评级受到操作风险和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影响,有6家险企在问题分析及整改举措上提到偿付能力充足率问题。如,有财险公司表示,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的主要风险状况包括公司治理问题依然突出、公司战略风险较高、保险业务风险得分较低等。
谈及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对于风险评级不达标的险企,需关注其不达标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内控原因导致了一些风险事件,那么随着公司加强风险管理,风险评级不达标的问题能够逐渐解决。如果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比较低、甚至为负值的,就需通过补充资本金解决。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原副主任、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偿付能力未达标的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同时,也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例如,今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未达标的幸福人寿,在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升级为B类,偿付能力达到标准。报告显示,公司持续推动落实风险整改方案。针对可资本化风险,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针对难以资本化风险,深入研究分析各项评级指标的风险管理导向和改进措施,持续动态监测,加强各条线风险管理,改善评级结果。
强化对未达标险企监管力度
实际上,偿付能力不达标对险企有诸多负面影响。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未达标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监高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项措施,并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等多项措施。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等风险中某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泰生元精算咨询公司创始人、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毛艳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险企如果偿付能力长期严重不达标,监管可以介入实施接管,并评估其长期经营的可持续性,如果评估发现有问题,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此外,财政部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提出,“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高风险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违规开展股票等投资”。
在李文中看来,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偿付能力未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公司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监管,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要求,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