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将实行全链条问责制度。
9月28日,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自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发行承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分别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据悉,《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违规处理,投资者相关违规处理,发行承销专项检查等内容。
根据《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沪深交易所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据了解,《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围绕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其中,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建设及执行、报告撰写及管理等方面,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在询价、定价等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相关违规处理方面,明确投资者在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执行、询价报价、参与战略配售、底稿管理等方面典型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其中,网下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