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购车后,怀疑卖家在车辆里程问题上存在欺诈,故将卖家告上法院。9月22日,该案在北京平谷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我国的立法对欺诈的认定采取了很高的证明标准,民事法律行为人需要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作出法律行为有重大影响的元素以书面的形式确立下来,必要时可以请求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北京平谷法院介绍,2020年12月10日,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从丁某处购买汽车一辆,共计15.4万元,其中购车费11.5万元,车牌租赁费3.9万元。
2020年12月17日,王某在提车时向丁某支付11万元,剩余款项在4个月内还清。车辆交付时,双方均认可车辆表显里程公里数为9万余公里。后王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问题。
2021年1月26日,王某将涉案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将车辆信息搜集后上报厂家。厂家回复涉案车辆的变速箱分析里程数为155858公里。因车辆已经超过三年或10万公里的保修标准,维修厂不予保修。王某认为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里程表不一致,丁某更改里程表数据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返还购车款11万元。
法院介绍,王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向丁某支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证明王某向丁某购买车辆的事实。丁某提交了4S店保养记录、丁某购买涉案车辆时的车主、中介和陪同人的证言,用于证明丁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对车辆里程数进行了审核,与交付车辆给王某时的里程数相差不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丁某在向王某交付车辆时存在隐瞒车辆真实里程数的行为,丁某提交的证据反映了丁某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故王某主张丁某存在欺诈并要求丁某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该案中,王某主张丁某存在欺诈,从而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根据对上述条款的解读,欺诈的认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欺诈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三是受欺诈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方,其因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四是受欺诈方因为认识错误而实施了违反其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即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说,就此来看,如原告主张卖家存在欺诈,首先需要举证证明客观上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次受欺诈方应举证证明基于欺诈行为,使得受欺诈方对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产生误解和认识的错误,从而对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表示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作出了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案中,无证据表明丁某存在欺诈行为,更不用说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了。
法官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主张受到欺诈从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如该案涉及的二手车买卖车辆里程数欺诈、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我国的立法对欺诈的认定采取了很高的证明标准,这意味着受欺诈方需要承担很高的证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受欺诈方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人需要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作出法律行为有重大影响的元素以书面的形式确立下来,必要时可以请求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