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建院5周年之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并公布了网络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10起案件中有一例“女童被虐视频上网案”,由于路人看不惯父母将孩子绑在树上教育,通过视频平台曝光,结果被孩子诉至法院。法院强调,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据了解,2019年某个早上,因未成年人李某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在某平台上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随后李某以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同时,李某主张,由于平台经营者在其父亲向其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平台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公共场所也有隐私权,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当涉及到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案中,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明确反对被告拍摄; 其次被告对视频的传播扩大了原告隐私被人知晓的范围;再次是视频中拍摄到了女童的内裤。
同时,法院认为,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认定行为人行为是否侵犯李某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定。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酌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介绍,近年来,受理的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案件持续增加。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转移到网络上,进行辱骂诋毁,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截至2023年7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292件。从主体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23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55件。再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23件,占比8.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4岁;8至16岁的有150件,占比51.2%;16岁以上的为119件,占比40.8%。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