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且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出租屋房东个人加收电费行为处罚的规定。5月1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下称“告知书”),提醒各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夏日炎炎,如今距离自查自纠已经过了近一个月,广州城中村电费是否还存在加价现象?租客期待的按目录电价收费是否已经实现?近日,南都记者调研了长湴村、岑村、石牌村、车陂村及北亭村等,向租客和房东了解相关情况,不少租客表示,目前仍是“换汤不换药”,他们实际被收取的电费并非广州夏季最高档电费0.88元/度。
走访:电费降了房租升了? 有租户称换汤不换药
在不少城中村内,租客的上头是二房东,二房东的上头有大房东。在这个层层相扣的关系中,租客成了支付中间差价的人。
在长湴,记者碰到一位在树荫底下休息的外卖小哥。谈及关于目前的水电费收取情况,他不禁吐起了苦水:“上个月收了我700多块的水电费。”接着,他打开手机里拍下的电费单,电费1.5元/度,上个月用了530度,总共花费了795元。他甚至怀疑房东安装给自己的电表不准,“夏天电表跑得特别快。”
根据广东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当前广州电价执行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电价为0.5802元/度;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按照该《通知》,城中村出租房最高应收取电价0.8802元/度。
但是不少租客表示,目前的电费并未下调。“没有跟房东提过,就当做没发生了。”车陂村的租客胡女士表示,担心提及电费下调政策后,房东会涨房租,所以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按原来的收费标准交。
租客谢先生则告诉记者,邻居曾主动向房东提起水电费的问题,得到的回复却是“电费可以下调,但房费要加300元”。谢先生称,听到这个消息,彻底打消了自己对电费下调的想法,“都是换汤不换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此,也有房东提出,租客不想加收公摊费的话,就按旧标准收取电费,可先变更民电后,再差额补缴费用。
环卫工曹姨表示,城中村的大部分房子都被二手房东所垄断,“他们去收一手房东的旧房子,重新装修一遍又租给别人,房租要比之前贵好几倍。”她无奈地称,租客们接触的基本上都是二房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不愿意租就走。”
房东:除了房间内的电费还有“看不见”的电费 房东也有“苦水”吐
长湴村口进来不远的位置,记者看到三两辆电动车停在一块,车头前面挂着红底黄字的广告牌,上面写着“一房一厅、单间复式、房东直租”等字眼,附有联系方式。几位房东坐在车上彼此交谈着,眼神不时盯住往来的路人。
看着记者在广告牌前徘徊,房东便来一句,“你是要找租房吗?你要什么样的我这都有!”记者表明要求后,一位房东带着记者绕过七拐八拐的巷子,来到两房一厅的出租屋内。在这里,楼与楼之间的间隔非常狭窄,日光难以透进房间里。当被问及电费如何收取时,房东直接回答:“电费的确降了,但是我要加收另外的一笔公摊费100元。”
走在岑村内部,几乎各个角落都能看见大量的租房广告。三四位房东听闻记者前来调查城中村电费情况,便找到一处凉快的地方坐下来,先跟记者大吐苦水,接着细细说起他们所了解的高电费背后的缘由。
首先,房东们一致认为,租户交的只是各自房间里面的电费,但实际上还有很多“看不见”的电费。一位房东掰着手指头细数着说:“城中村光线不好,走廊、楼梯、电梯、门口的灯,一天24小时都得开着;监控、门禁卡等设备每天都要耗电,出现问题还要维护保养。”此外,高楼层常常供水不足,每天都要使用抽水设备,耗电量不低。一位房东把自己加收的公摊费比做小区里面的物业费,“公用水电的支出、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算作物业费,怎么到我们这就不能收了呢?”
城中村收电费的方式也比较独特。在场一位二房东向记者介绍,城中村出租屋一般是一栋楼对应一个房产证,属于“一栋一户”。供电局与租户之间没有供用电关系,不负责与租户进行阶梯电价结算,而是按总表向房东收取电费。总表只有一个,为了计算租户的用电量,房东给租户安装了分表,每月按照分表的用电读数向租户收取电费。可是,租客的电费由二房东收,二房东上头还有大房东,在这过程中电费有时会经历层层加价。这位二房东撇撇嘴告诉记者,“上个月大房东就向我收了1元/度的电费和5元/吨的水费。”
还有一些房东需要向村里“买电”。二房东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城中村承包了几栋楼用来出租,不同于其他二房东,自己直接缴纳电费给村里面的经济发展合作公司,“也就是电费直接交给村委里面。”他拿出自己的电费缴纳单,记者从收据单看到,缴纳费用有两笔,分为实际用电费用(0.85元/度)和管理费(0.4元/度),合计起来为1.25元/度的电费。“你看这有什么办法,我总不能只向租户收0.8元/度的电费吧?”
最后,这些房东们告诉记者,城中村的房东群体也有着特有的“生态”,彼此间信息互通有无,“不能说你家收一块五,我家就收8毛。”而此前固定下来的1.5元/度的电费,就是他们长久摸索下来并保持着一致的结果,“虽然不亏,但也绝对不赚。”
村委会:设备安装有成本 维护管理要花钱
后续,记者来到了村委会了解情况。谈到之所以要加收0.4元/度的管理费,工作人员表示,“村里自己花钱安装的配电房,再从电房拉出电线来传输,这难道不需要花钱吗?平时这些电力设备的人员维护,不需要花钱吗?”
随后,该工作人员耐心向记者解释称,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村里的确有些房东无法办下房产证,无法直接跟供电企业进行电价结算,为此只能用村里面的电,但这并不占多数。此外,还有一些在工业区里面的厂房及商铺,也是直接用村集体里面的电,都是按0.85元/度电费再加0.4元/度的损耗费来收。因为在此过程的电力设备安装及维护,除电费外确需加收管理费来维持开支。“以前村里是直接按一块多来收,不过现在规范了,就只能加收管理费。”
供电局:收取村委会的电价 与用电的类别有关
对此,广州供电局表示,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用电客户的实际用电需求,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场所产权所有者不同,则报装主体、合同相对人和缴费主体也会有差异。如村集体作为报装用电主体,则有可能出现房东交费给村集体的情况。
关于供电局收取村委会的电费标准,供电企业会根据与用电方所签订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其收取电费,对于居民用电性质按照居民电价收取,对于商业用电性质按照工商业电价收取。电价与用户的用电类别有关,与具体缴费主体无关。
针对上述房东称“一栋一户”的说法,供电局也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安装一套居民住宅类别的计量装置。依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对于有用电需求的居民用户,提供合法合规的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以此申请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律师:电价上加收公摊费并不合法
针对上述房东们的“个性化”收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认为,房东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公摊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房东在规定的民水民电费用的基础上加收公摊费用,也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廖建勋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如果在合同内把相关的公摊费用置入租金当中,则属于合法。
对于房东提出如租客不想加收公摊费,表面变更民电后,实际按旧标准收取水电费,再差额补缴费用,廖建勋认为这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此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交易平等自愿的原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谈到租户的维权途径,廖建勋建议,首先,租户间可以合作起来跟房东进行协商。其次,鉴于房东上述行为涉嫌强买强卖及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租客可以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如房东有恶劣的强迫交易行为,租客还可以通过报警方式处理。最后,如租客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收取了不合理费用,住房到期之后,消费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东依法退回多缴的费用。
城中村电价问题该如何更好破解?
宋儒亮:把涉电种类整理出来 政府可以给类别指引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经实行有27年,对电价的制定及收取早有明确规定,而此前有城中村的电费诸如收取1.5元/度,这属于有法不依的情况,对此政府部门早就该出手。宋儒亮强调,的确现在对于城中村内众多的出租屋来讲,数量庞大,且电的来源不同、管理体制不同及房屋产权不同。那么,除租户用电以外的其他涉电情况怎样,到底有多少种,到现在都没有明晰,这就是当前的困局。
宋儒亮认为,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每位租户交的电费外,一栋出租屋内存在其他的涉电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有关部门不要说光管理电价就行,其他都交由租户和房东去协商。“我认为可以让市场去博弈,但是从服务老百姓的角度来讲,政府可以给个类别指引,把其他涉电情况的种类整理出来,哪些是允许房东加的,哪些是不允许的,这是最简单和快捷的方法。如果完全交由市场去摸索,可能又乱了。”最后,宋儒亮提醒,“要有个预期,如果这个指引出来后,最后的费用可能又会升高。”
谭国戬:房东权益也要切实保障 可与租户协商变更合同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咨委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仲裁员谭国戬则认为,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租户和房东各有难题,需要从中找到处理两者矛盾的平衡点。一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禁止在电价上直接加收或是以电价的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部分市民反映房东按照规定降低了电费价格,却变相增加管理费、公摊费等,政策福利落不到实处。此类行为规避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的立法目的,严重违背立法初衷,让相关条款束之高阁,建议严厉打击房东此类行为,对涉事房东进行处罚和教育。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切实保障房东的权益。”谭国戬表示,针对部分房东反映“有许多看不见的电费”因而要将费用转由租户承担的问题,需明确的是,房东基于维持基本开支和营利的目的,确实可以将这些费用转移给租户承担,但是这些均需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予以确认,而不是在出台限制电价的规定之后,临时增加其他方面的费用。建议房东在和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进行说明,双方就是否承担公共区域电费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关于公共区域的公摊电费问题,建议房东定期(如每月一次)向租客公示公共区域的用电情况,说明本月的电费使用情况等。“如果确实出现因降低收取电费而导致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房东显失公平的情况,房东可以与租户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据,让租户了解公共区域的用电情况和电费等,最大限度地争取租户的理解。”
最后,针对有房东反映“一手房东对其收取了电费,自己算上公摊费用,只能加价向租客收取电费”的问题,谭国戬建议有关部门关注并规范一手房东向二手房东收取的电费的问题,明确列明一手房东向二手房东收取电费的标准,防止电费层层加价,最终导致租客承担过高电费的问题。
文/张思琦 廖艳萍 姚楚翘 陈瑶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