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5月29日,远在江西执行抓捕任务的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民警,第一时间将这个消息告诉泰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团队负责人李玲。6月2日,泰兴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4日,泰兴市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2022年7月6日,陈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王某勒索25万元,他约对方见面给钱。民警立即出动,抓获了王某。
原来,王某与网友小玉(化名)聊天时得知,未成年人小玉与陈某添加微信好友后,第一次见面便发生了性关系。于是,王某谎称自己是小玉的舅舅,向陈某勒索钱财。当天,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对王某、陈某立案侦查。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办案过程中,泰兴市检察院对小玉进行心理疏导,小玉状态逐渐好转,慢慢融入校园生活。
“我们经审查发现,小玉手机的电子数据勘验笔录中除了与王某、陈某的聊天记录外,还有与其他陌生人的聊天记录。小玉仅仅受到了这一次伤害吗?是不是还有躲在网络另一边的‘大灰狼’?”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李玲的心头。
今年2月28日,李玲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和公安民警会商相关案件时,得知有民警接手了与小玉相关的案件线索,遂跟进案件进展。李玲与民警决定重捋证据,逐页翻看小玉手机的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最终发现其中一个网友与小玉的聊天非常露骨。
经查,2022年4月至7月,这名网友添加小玉微信后,让小玉用手机拍摄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并以在网络曝光不雅照片、视频为威胁,强迫小玉继续按照他的要求拍摄不雅视频。李玲初步判断,小玉被“隔空猥亵”了。
仅有电子数据勘验笔录,不清楚该网友身份,能否立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李玲认为,根据最高检2018年发布的有关网络猥亵犯罪的指导性案例精神,小玉被猥亵一事应当立案。今年4月25日,李玲参加了公安机关就是否立案召开的会商会议,阐述了应当立案的理由,并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月26日,公安机关对小玉被“隔空猥亵”案立案侦查。
聊天记录是一年前的,公安机关在办理王某敲诈勒索案、陈某强奸案时,已经对被害人小玉作过询问笔录,小玉当时未提及其他情况,这次是否一定要询问被害人?李玲认为,小玉的生活、学习已经回归正常状态,电子数据勘验笔录中的聊天记录已经能够证明该网友实施犯罪、小玉受到侵害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坚持询问被害人必要性原则,暂缓对小玉开展取证工作,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展开抓捕。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基于此,李玲更加确定小玉被“隔空猥亵”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5月27日,通过技术分析和研判,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是江西赣州的张某。次日,民警赶赴赣州,并于5月29日将张某抓获。经讯问,张某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电子数据勘验笔录一致。当天,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并第一时间将情况反馈给李玲。
最终,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文/卢志坚 叶晶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