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互联网平台推出了付费会员模式,承诺消费者按期购买会员可以获得相应期限内平台更全面或更优质的服务。但如果会员服务协议对服务到期时间仅规定到某日,消费者的会员权益究竟应该在当天何时过期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
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款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该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无法使用。
石某认为,根据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被告官网中的会员期限说明,有理由相信该会员权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24时,公司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于是,石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该公司称,在用户购买会员过程中,被告已通过《VIP会员服务协议》和查看会员中心订单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会员有效期的计算及查看方式。石某选择购买一个月会员服务,对应的服务期限为一个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与开通时间点相对应的时间点,被告已履行完毕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是被告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VIP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VIP会员对于该协议只能接受或拒绝,因此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该《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您的VIP会员服务的服务期限以您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您成为VIP会员之时起算……VIP会员服务期限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的会员的有效期是:从您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月28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月28日-8月28日)”。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20时46分48秒还是该日24时。
法院认为,会员权益应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其次,涉案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网站的“帮助中心”中对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虽然不是涉案会员服务协议中的内容,但是也具有对相应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由于“到期时间”的提示在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方可查看,不能视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用户的内容。综上,被告提前结束向原告提供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卢越)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