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和同学玩密室逃脱遭遇“电锯惊魂”,阻挡推门进入的恐怖角色时手部骨折受伤……5月16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娱乐活动致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密室经营者被判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其实,这是一次本有可能避免的未成年人伤害,该案体现出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密室明明备有护具为何没有使用,玩恐怖密室前被要求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是否应作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分级或限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15岁女生和同学玩密室逃脱,遭遇“电锯惊魂”受伤
2022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15岁的中学女生小娟(化名)与同学一行六人前往位于南京新街口附近的一家密室玩。他们购买的是一个名为“逃生之电锯惊魂”密室逃脱游戏。
该场地内部没有光源,六名游戏者仅有一只手持蜡烛灯。一名店方NPC(非玩家角色,店方的工作人员)扮演的“电锯狂魔”手持带有音效的仿真电锯,来到小娟等人所在密室的门口欲推门进入。小娟为抵御其进来,用左手撑抵房门,在两人“对抗”过程中左手受伤。
游戏结束后,小娟联系母亲,并由母亲陪同前往医院诊治。经影像检查,诊断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当日予以石膏托外固定治疗。几天后,父母带小娟前往医院复查,诊断建议住院进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小娟于当日入院,并于次日接受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固定术手术。
小娟的父亲黄先生表示,女儿手部受伤后立即告知工作人员自己受伤、手部非常痛,并反复要求需要停止游戏,但遭到拒绝,最终只能忍痛等待至游戏结束。由于当时已临近开学,导致女儿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他认为,密室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尽到适龄限制及保护义务,游戏剧本内含恐怖、暴力、血腥元素,却毫无顾忌招待未成年玩家进场游戏,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故对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后,黄先生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很快得到了回应,该店因存在安全问题被责令整改。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黄先生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为原告将密室经营者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近1.2万元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伤害本可避免,法院认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从该案的情况看,其实,小娟受伤本来是有可能避免的。记者在旁听该案一审庭审时获悉,其实该密室经营者准备有护肘、护具等,但当天店方未坚持要求小娟佩戴保护手部的护具。而在游戏过程中,在原告用力抵门阻挡“电锯狂魔”进入时,NPC未能控制推门力度,导致原告手部受伤骨折。
实际上,该密室经营者也对其经营的剧本游戏恐怖程度进行了划分。
小娟和同伴当时玩的游戏就被界定为重度恐怖,适合高级玩家。但密室经营者未按法律及主管部门规定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亦未在显著位置作出提示。
根据法庭一审查明的事实,小娟受伤后立即告知被告工作人员,但对方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游戏亦未停止。而在游戏结束后,工作人员既未及时询问查看小娟的伤情,亦未代为通知家长或陪同就医。
法院认为,经营者、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案中密室经营者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过程中,密室经营者主张小娟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存在过错。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小娟作为年满十五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假期下午时段与同学结伴在市内游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监护人对其此次参与重度恐怖密室逃脱游戏事先知情,因此这一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希望引导规范经营,预防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密室经营者赔偿原告小娟由法院认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5月16日下午的一审宣判现场,黄先生出现在原告席上,小娟的母亲在旁听席旁听。黄先生对记者说,“在历经长达9个月的维权努力后,今天终于迎来了宣判。本次判决结果传递出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行为准则,我们相信一定能让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问题。”
黄先生告诉记者,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女儿恢复得比较好,能够正常地学习、生活。
该案主审法官、秦淮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朱教莉在宣判后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受伤索赔的案件,该案判决旨在准确把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尤其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以此引导剧本娱乐行业规范经营,预防和减少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人身损害。
深度关注
先签免责协议成行业规则,是否有效?
记者注意到,该案中小娟和同学在游戏之前被店方要求签订了一份《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而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免责协议已成为密室行业的通行规则。那么,签过这样的免责协议后,密室经营者是否就可以不需承担责任呢?
记者注意到,该案判决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定。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第三款则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化协议,相关约定旨在对原告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条件免除被告方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免责协议应属无效,密室经营者依据该协议提出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五部门出台管理通知,过渡期内经营者应自查自纠
以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受到年轻人的喜爱,但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内容及安全隐患,近两年受到社会关注。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于2022年6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书中指出,今年6月30日前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案件中密室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及上述行业要求的相关内容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新规征求稿: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最高可罚10万元
朱教莉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文化和旅游部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中,用专门一章对内容管理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记者看到,在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剧本娱乐活动中十种不得含有的内容。其同时明确规定,剧本娱乐活动应当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应当标明适龄范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参与剧本娱乐活动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管理部门职业分工、内容自审和专家评审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剧本备案、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剧本娱乐经营单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