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前任”暴力伤害?有法律屏障
中国青年报 2023-03-20 10:29

林丽像是困在了前任的阴影里。

2022年11月,林丽与邓强分手后,迎来的并非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解脱,而是进入了一场无法醒来的噩梦。

从那时开始,邓强持续骚扰林丽,从最初的人身攻击到威胁公开其家庭隐私。林丽担惊受怕、不堪其扰,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2月,林丽终于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成为上海市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邓强今后如果再对她实施暴力,或者骚扰、跟踪等,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5年间,加大对家暴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万份,联动各方推动保护令落地执行。

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困在前任阴影里”的她们意味着什么?如何建立一道法律屏障让她们从暴力中走出?

承受前任暴力伤害的恐惧

“要疯掉了,有人帮帮我吗?”

2022年12月,一条“被已分手的前任纠缠怎么办?”的帖子下,得到了100多名正在或者曾经受前任骚扰女性的回应,她们或被前夫、前任男友死缠烂打,或面临隐私遭曝光的威胁,甚至正在承受前任在家门口围追堵截的恐惧。

“像是困在了前任的阴影里。”一名女性这样描述自己被纠缠的痛苦。

林丽遭遇的,不仅是心理上的痛苦,更有直接的生命安全威胁。邓强“每天频繁打电话、发送微信骚扰林丽,带有大量侮辱性字眼”,还“三次前往其所在小区,拍摄小区图片发送给林丽”,负责办理林丽案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二级法官田颂说,在前任的骚扰、威胁下,林丽担惊受怕、精神紧张,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丽珍律师指出,“被骚扰的情况下,女性可以首先选择报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男方行为确实构成现实危险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拘留、罚款,或者是出告诫书、训诫书等行政文书,要求男方停止这种行为。”

“但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对家务事‘和稀泥’的现象。”林丽案代理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发现,家暴案件中,有基层警方会一再规劝被施暴方和解,以求调解结案,“这样的做法治标不治本”。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作为上海市政协委员的张玉霞提交了一份关于家属间侵害案件不应该影响被害人的提案,其中提到,司法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规范职业言行,真正保护个体的生命健康权,尊重被侵害人。

当事情不能像预想中那样发展,这些女性又该如何走出暴力的阴影?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写在纸上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它并不是写在纸面上的。”张玉霞说,有时会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夫妻或者恋人之间同居一室,且房屋属双方共有,一旦发生暴力行为,如果对方的暴力行为没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程度,往往只能是被施暴方放弃民事权益离开住所。公安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他们没有执法依据,不能驱逐施暴方。“但如果被施暴方持有要求对方迁出共同居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法人员有了执法依据,离开的就将是施暴一方。”

然而,此前反家暴法中所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仅限于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张玉霞讲了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我的一个朋友一直遭受家暴,尽管通过诉讼离婚了,但对方一直纠缠她,最后矛盾激化,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一桩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命案。”

“如果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是结果就会变得不同?”张玉霞说,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只适用于家庭暴力,而她的朋友与前夫并不在一起生活,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朋友的不幸遭遇令张玉霞深受震动。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她建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保障被施暴方人身权益,预防和避免民转刑的有力措施。”她说。

用对用好才能真正保护女性

2022年12月底,林丽带着超过2000张被前任骚扰、恐吓的聊天记录截屏图,找到了张玉霞,希望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属于恋爱分手之后的骚扰,2023年1月1日后我们可以尝试申请。”张玉霞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一条重要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而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陈宜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六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

2022年8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是家庭暴力,列举的十种证据形式降低了该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给当事人以行为指引,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证明标准的把握更加清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难”问题。加上妇保法的新规定,“这些合力大大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容易申请呢?

“首先要衡量对方的行为是否达到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度。”张丽珍认为,女性在申请之前对于所受伤害的评估非常重要,“一旦申请了法院没有支持,对方知道了以后,可能会认为现在做的事情法律是不管的。对于女性来说,受到的伤害可能会变本加厉。”

张玉霞则指出,当前立案的难点在于暴力行为的取证。如果有实际伤害,那么报警之后可以获得证据,如果是可能发生的伤害、恐吓、威胁等,则需要有微信、短信、居委调解记录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明,当事人需要注意保留固定相关证据。

“其实这些都属于实质审查内容,而立案只需形式审查。”她补充道,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地仍有一些短板需要补足,“相关法律规定了法院出具保护令需在72小时内,情况紧急的甚至在24小时内,但实践中法院是以正式立案时起算,而并非以当事人申请时起算,甚至会遇到有些案件在申请立案后被放置了一个月,这就导致保护的紧急时效性形同虚设。”

张玉霞表示,她会提交一个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落地和规范适用的提案,“人身安全保护令虽非万能,但对受害者而言是一层保护,意味着希望,只有用对用好,才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初心。”

“我们将密切跟踪了解《意见》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的难点和堵点,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氛围,让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陈宜芳表示。

(为保护隐私,林丽、邓强为化名)

文/刘胤衡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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