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4月以来全市法院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是该市2021年4月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多个审判执行领域,《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崇尚诚实守信、维护公序良俗、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大众的行动自觉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骗取信任多次施诈
数额巨大构罪获刑
2017年6月份起,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独居在家的80岁退休教师张某某,谎称自己是医务工作者,并经常在电话中对被害人嘘寒问暖。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以其推销的特效保健品可以治疗被害人慢性病为由实施诈骗,后又以申请老年慢性病补贴需要缴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身体检查费等名义对张某某继续实施诈骗。截至2021年5月,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32.48万元,所得钱款均被王某某花销。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庭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涉案违法所得32.4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重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守护好每一分养老钱。本案系一起以销售“养老产品”享受“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与关怀、缺乏保健常识的心理,通过聊天解闷、嘘寒问暖等方式对老年人虚假关心,取得老年人信任后实施诈骗。法官提醒,社会组织和家庭成员要多关心关爱老年人,正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经常沟通交流了解动态,妥善保管重要物品。老年人就医需到正规医院,不要轻信所谓“保健品”“特效药”,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夫妻双方拒养子女
推脱责任不准离婚
小花与小伟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且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方式解决,导致小花离开青海,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
随后,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伟离婚,并称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小伟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若孩子由小花抚养,则同意离婚。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花要求与被告小伟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综合小花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不准予原告小花的离婚诉求。
法官庭后表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在此类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吸取教训,而不应该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父母,应该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
朋友聚餐酒后冻亡
同饮有责按比赔偿
2021年11月6日17时许,侯某与潘某等5人在一家餐馆内聚会饮酒。当日19时许,其中4人因故先后离席。侯某与潘某继续饮酒至20时许,后侯某独自驾车离开。监控显示,20时30分许侯某驾车行驶途中撞到路旁电线杆,并在约1小时后步行离开事故现场。次日,侯某被发现死于该镇某水渠中。经法医鉴定,侯某死因为酒后失温冻亡,其家属遂将共饮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在同饮人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提醒、劝阻,亦具有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五被告作为死者同饮人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侯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潘某作为死者的朋友,且最后与死者一同离开饭店,理应较之其余四被告承担较大责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其余四被告各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拖欠部分劳务薪酬
总承包方优先清偿
某住宅项目由甲公司承包并分包给乙公司,宋某在此务工。2022年,甲公司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向乙公司结算工程款,其中包含宋某的劳务费8050元。随后,甲公司支付宋某劳务费5233元,其余未付。宋某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给付剩余工资。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乙公司给付剩余工资,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应对乙公司拖欠宋某的工资先行清偿。遂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纠正,判令由甲公司先行清偿宋某工资,甲公司先行清偿后可再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系青海省首例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审理的涉农民工欠薪案。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兑现,有效解决并依法根治欠薪问题,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生产不合格食用油
行政处罚依法支持
某粮油公司将其生产的菜籽油交由下游销售公司进行分装销售,获利1260元。2020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该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并对销售公司进行了处罚。该粮油公司依约替销售公司缴纳了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粮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48.20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粮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粮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替销售公司承担了罚款,但这是行政处罚转化为具体罚款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在民事方面作出的义务划分,不能据此认为属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罚款,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实现不当得利,生产不合格食用油危害人体健康,人民法院通过维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表明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鲜明立场,即对侵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决不容情,用司法利剑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企业更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理念,坚决做到不合格原料不进厂、不合格产品不上市,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胡(胡勇)点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共识的坚实思想基础,也是激励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自觉把诚信、友善、和谐、公正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新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首先要求人民法官准确理解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要义,充分认识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作用,自觉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唯其如此,人民法官才能在裁判中更好地运用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理念释法说理。
其次,应当准确判断、精心选择典型案例,尤其应当着重挑选那些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把其中蕴涵的价值理念、伦理观念说深讲透写明白,以司法裁判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们的行为树立规矩和标杆。
此外,人民法官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还应当坚持做到法律规范与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合、相得益彰,以充分体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高度统一,使法律成为书面的道德,道德成为内心的法律。
文/记者 徐鹏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