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1月10日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判决书获悉,近日,该法院就一起驾驶员和老人因出示健康码发生言语争执后,老人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的一天,梁某某和妻子何某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登上渭南市的一辆公交车,上车后公交驾驶员要求梁某某出示健康码,梁某某回答说“没有”。驾驶员表示没有健康码则无法乘车。后驾驶员关门启动车辆,车辆运行期间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何某曾表示丈夫有血压高的情况。车辆到达终点站后,梁某某出现不适继续在公交车上坐着,在此期间驾驶员多次询问是否送医院,后梁某某出现呕吐,驾驶员连同另一名同事驾驶公交车将梁某某送往当地医院,医院认为梁某某出现脑内出血,病情危重,治疗15天后梁某某死亡。
此后,梁某某的家属将涉事公交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从梁某某夫妻上车后,驾驶员将车门关闭并启动车辆来看,梁某某在没有健康码的情况下可以乘坐该公交车。该案中驾驶员与梁某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争执不会导致梁某某发生生命危险,但在何某及梁某某上车至车辆达到终点站长达6分钟多的时间内,驾驶员一直在与何某及梁某某争执,并存在不当言语,其不当言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争执中何某也向驾驶员说明了梁某某有高血压,驾驶员的不当言语及态度并没有改变,其不当言语及态度可能会诱发梁某某发生疾病的风险,虽驾驶员主观上不具有侵害梁某某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争执后梁某某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结果的发生。
一审法院表示,在何某及梁某某上车后,驾驶员可以以正常语气、态度说明要出示健康码的规定,完全可以避免此悲剧的发生。驾驶员用“生冷硬横”的态度与何某及梁某某发生语言争执,虽在车辆到达终点站后,驾驶员对梁某某身体出现不适后积极询问并送医院,但并不影响对诱发梁某某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经抢救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梁某某明知自己有高血压,在没有随身携带降压药品的情况下,应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驾驶员争执,对死亡后果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因驾驶员作为被告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梁某某损害的,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梁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梁某某的家人关于梁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96312.05元。
一审判决后,涉事公交公司上诉。判决书显示,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