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时,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攸县某中学教师周某某多次利用其教师身份,在办公室采取摸胸、搂抱等行为,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多人未满十四周岁。2022年7月,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后,湖南省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从业禁止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置措施,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广泛适用。法院判决禁止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相关工作,对于预防再犯罪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如行为人违反生效判决的从业禁止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次锒铛入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利剑护蕾行动”专干赵洁解释道。
本案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从业禁止,不仅是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回归社会后行为的严格限制,也是希望唤起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视。接下来,湖南法院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的衔接,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教职工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扎紧、扎实、扎密预防涉未犯罪案件防护网,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立体格局。
相关法律
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此后,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