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之后,上海也即将出台住房租赁条例。11月2日,上海人大官方微信公号发布消息,即日起至11月16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同样提到了“二房东”“资金监管”“群租房”“租金显著上涨可干预”等内容。
据了解,《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65条。
意见稿中提到,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群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包括建立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实名从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实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要求等。
明确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对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资金监管方面,意见稿指出,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否则,将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捆绑消费;不得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
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或者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签约服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纳入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工作。
意见稿中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上海市将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