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然而,一名母亲不仅自己沉迷于迷信活动,还要求两个儿子也一同参与禁食等活动,甚至将小儿子带回老家,阻碍孩子上学。近日,广州天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这名母亲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据悉,这也是该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
父亲认为母亲不具备监护能力 起诉要求撤销监护权
阿林与阿芳结婚十余年,两人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小超今年13岁,小儿子小俊今年8岁。阿林提出,近年来妻子阿芳长期沉迷于迷信活动,不但自己参加,还要求两个儿子也一同参与禁食等活动,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此外,阿芳还反对已达适学年龄的小儿子小俊上学读书,2020年9月1日,阿芳擅自将小俊从广州带回老家,并切断与家人的一切联系,导致小俊未能按时入学。学校于2021年2月发函要求二人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责任,落实小俊接受义务教育事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阿林提供了大儿子小超的证词、相关录音视频以及报警回执、学校发出的函件等证据。
阿林认为,妻子阿芳剥夺了小俊受教育的权利,且因长期参与迷信活动,认知行为异于常人,已不具备监护能力,故向法院申请撤销阿芳对两个小孩的监护权。
“我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稳定的工作,自己的父母也愿意协助我携带抚养小孩,我有能力独自作为监护人照顾好小超和小俊,保证他们健康快乐成长。”阿林说道。
面对控诉,阿芳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芳长期沉迷于迷信活动,未能正常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而且,阿芳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多次强制要求两个小孩与其一起从事迷信活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
再者,阿芳擅自带走小俊,致使小俊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之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学习成长,同时,她擅自带走小俊外出长期不归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小俊处于困境或不安全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阿林向法院申请撤销阿芳的监护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小超、小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撤销阿芳对小超、小俊的监护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阿芳对小超、小俊的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阿林作为小超、小俊的父亲即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职责,负责照顾好两人生活学习各个方面,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判决生效后,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小俊回到了父亲阿林身边,由阿林携带抚养,并顺利在广州入读小学。
此后,阿林对阿芳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判给了阿林。
法官说法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负担义务不免除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余洪指出,撤销“不适格”监护人的监护权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余洪提醒,有关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本案是小超、小俊的父亲提起撤销监护权申请,根据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如发现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虐待、性侵、遗弃被监护人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阿芳虽然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按照法律规定仍需依法负担支付小超、小俊的抚养费义务。此外,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恢复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守护孩子成长是“系统工程”
近日,天河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法院特邀心理辅导专家对小俊进行了专业的心理评估及心理辅导。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是一个“终点”,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不能“一判了之”,需要持续关注未成年的困境是否得到缓解、生活学习是否回归到正轨。
未成年人的一方或双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虽然会有指定的监护人继续承担监护职责,但也难免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一些波动影响,此时更需要亲友、学校以及村居社区等组织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扶。
文/章程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