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6月9日上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2年3月1日开始,上海市普陀区、闵行区和松江区等地陆续出现新冠病毒本土确诊病例。2022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从上海返回,3月5日10时30分许到达晋城高铁东站后,在疫情防控人员核查行程及登记“晋来登”平台信息时,其隐瞒了返回前曾在上海市普陀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地的活动轨迹,只报告从上海浦东新区返晋。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达南村镇某小区家中后,拒不执行晋城市疫情防控部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第一时间向社区、物业报告返晋情况。后李某某主动联系他人,于当日14时许、当晚21时许两次外出到饭店用餐,引发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2022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第一落点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3月8日,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造成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等1700余人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晋城市多地被列为防控重点地区并采取管控措施。2022年3月24日,李某某治愈出院,当天,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4月27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其活动轨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司法机关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婧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