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单用途预付卡”,简单理解就是花一次钱,买一段周期内的服务。平时预充值办理的健身卡、理发卡、洗车卡、网课卡等均在此列。预付费带来的是让利打折、项目赠送等实打实的优惠。但当商家经营发生问题或刻意“卷钱跑路”时,这种预付费消费契约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想退费十分困难。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合同中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和隐藏条款;消费次数、金额等信息掌握在经营者手中,部分项目甚至仅以口头形式约定,没有形成书面凭证,难以举证;部分合同文本模糊,规定含混不清,商家恶意解释。最重要的是,当经营者经营不善、“卷钱跑路”时,经常难以联系,仿佛是“人间蒸发”。以上情况下,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往往因维权成本高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针对以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要求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不得包含“概不退款”“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对消费者不公平条款;书面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并要求听取多方建议;规定经营者具有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在发放一定数量预付卡时,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等。
新规之下,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坚持理性消费,购买预付费产品前全面了解商家资质、信用等信息,防范风险。有了“紧箍咒”,更应念好经。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条例规定,除做到守法经营外,还应以长远眼光看待自身发展,不赚竭泽而渔之钱。
北京此次出台条例规范单用途预付卡产品,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期待更多地方出台相关规定,规范预付费产品,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更大激发消费潜力,释放消费活力。 (包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