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雨水较多水库正在进行泄水,并多次提前发布通知。然而一村民却不听现场人员劝阻,执意下河捞渔网,不幸溺水身亡。4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平谷法院获悉,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被法院驳回。
2021年7月16日,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河道行洪期间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确保河道行洪和人员安全。2021年7月27日至7月28日,水务局、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又连续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切实做好沿河安全管控工作,加强巡查,广泛宣传,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河道,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2021年防汛期内,镇政府先后多次部署防汛工作并采取定期巡查、24小时值守等具体措施。
然而2021年7月27日16时许,在北京平谷某村,53岁的男子张某某与亲友在干渠桥上观看水库放水泄洪,现场有看河人员在执勤,不让观看人员下河。此时,从上游冲下一张渔网,张某某不顾现场执勤人员劝阻,与他人一起驾驶电动车沿河道西侧田间路追赶。向南行至约500米处时,张某某下水拦截捡捞渔网,后被水冲走。次日,张某某遗体被打捞上来,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溺水死亡。张某某之妻和女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为水库泄洪渠,在镇政府镇域内,故镇政府为管理责任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镇政府进行了多次防汛工作部署,安排了24小时值守及定期巡查等具体措施,泄水现场亦有人执勤,且事发时河道执勤人员向张某某告知了行为的危险性并进行了劝阻,故法院认定镇政府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作为附近村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在泄水时打捞渔网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且在现场执勤人员劝阻无果后,仍置自身危险于不顾,追逐渔网并进行打捞,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水务局、水库管理处,不具有属地管理的职责,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双方争议焦点为此案是否系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在从事该等作业时危险不一定发生,但一旦发生受害人数众多且人力所不能完全控制。该案中,因为雨水较多,水库通过泄洪渠进行泄水,属于必要的管理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对群众生命安全并不具有高度危险,且具有可控制性即通过相关部门的管理及行为人的自我约束完全可以避免,故水库泄水行为不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特征,此案应属于一般侵权纠纷。从一般侵权的角度分析,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水库因防汛的原因泄水,该行为不仅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所在,更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了更好的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部门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社会公众亦应积极遵守防汛泄洪的相关规定,更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只有这样,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