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妻子发现前夫名下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账,遂以前夫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方给付其应得份额600万元。4月1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财产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小方诉称,其与小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袁婚后出轨,被小方发现,双方于结婚一年三个月后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方发现小袁名下银行账户在婚内有大额进账,该款项在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因协商未果,小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大额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小方分得600万元。
被告小袁辩称,不同意小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袁不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收入是其在婚前的红酒买卖项目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小方无权要求分割。
此案审理过程中,经小方申请,法院调取了小袁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双方对于银行账户收入的款项金额以及款项来源均无异议,认可款项来源于红酒买卖项目,但小方主张小袁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而小袁坚持认为款项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小方无权主张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仅仅从财产或相关权益的获取时间上判断。此案中,虽然获取大额收入的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该部分款项获取时间亦在双方刚刚缔结婚姻关系之初。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着重考虑夫妻协力的因素,即应考虑该财产的获取是否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现双方对于收入来源均无异议,但小方虽主张参与了相关项目,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从小袁的账户来看,在小方所主张的相关大额收入期间,小袁的支出方式基本为微信、支付宝等生活性消费支出,并无相应经营项目的成本支出,此亦可印证小袁关于上述大额收入来源于其婚前经营项目的陈述。在缺乏证据证明小方对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小方无权对存款主张分割。
宣判后,原告小方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小方撤回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