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小孩上学一事发生争执,云南47岁男子马某某用塑料板凳将妻子头部砸伤,又将前来劝架的岳母的后颈和后脑打伤。法院判决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后,马某某上诉称是妻子先动的手,自己才还击,还表示被害人已经撤回起诉,希望法院能减轻处罚。
近日,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马某某,男,1974年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经过: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29日7时许,马某某在家中,因送小孩上学一事与张某发生争执,遂持塑料板凳将张某头部砸伤。苏某、被害人杨某(张某母亲)等人闻声来劝架,马某某便用塑料板凳击中苏某头部,用拳头将杨某的后颈和后脑打伤。
判决书显示,张某的伤情经诊断为:1.创伤性硬膜下血肿;2.脑挫伤;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骨折;5.头皮裂伤;6.头皮血肿。杨某的伤情经诊断为:1.第7颈椎骨折;2.头颈部软组织挫伤;3.头颅外伤后反应。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随后,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因不服判决,马某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马某某上诉理由:其与张某因为送小儿子上学一事发生争执,张某先动手其才还击,后来不小心将劝架的杨某打伤;其不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害人也撤回对其起诉。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仅因家庭琐事,即对张某、杨某进行殴打,并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定罪准确,根据马某某犯罪事实和情节,量刑已属从轻,其上诉要求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2年3月1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