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的王先生发现,自家承包地里竟然多了座新坟,一问才知道竟是同村邻居所为。而对方却说“先人有训”……于是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同村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迁坟。当坟墓代表的的祭奠权与法律保护的承包权相冲突,该如何处理呢?3月29日,北京房山法院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唐先生是房山区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在村里。1969年,唐先生父亲去世,其子唐先生将父亲安葬在村后山的祖坟。1998年,同村村民王先生与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范围覆盖唐先生家祖坟。
同时,《土地承包合同》说明该承包土地中包含部分祖坟,应允许埋葬骨灰盒,损失双方协商。2020年,唐先生母亲去世,按照老人遗愿,唐先生将母亲与父亲合于王先生承包地内。王先生见到承包地添了新坟,故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将坟墓迁出承包地。
唐先生认为,这块地很早以前是他家的地,后来捐给国家后,王先生家才承包的这块地,因为唐先生父亲去世后于1969年就葬于此地,先人有合葬要求,所以,事先没有跟王先生家沟通就下葬了。唐先生表示,不同意迁坟,但可以给王先生家一笔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建的唐先生父母合葬之墓确实埋葬于王先生家的承包地范围内,因原墓的埋葬时间先于王先生家承包土地时间,有一定的历史沿革,且考虑到风俗习惯,现王先生主张唐先生迁坟,难以支持。唐先生称同意给付王先生一定经济补偿,考虑风俗习惯、具体案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经济补偿数额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给付王先生经济补偿20000元。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朱雅迪法官表示,为逝去的先人树碑立墓并加以祭奠,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风俗,亦是中华民族孝文化的一种体现。解决相关纠纷时,可从承包地起始时间与坟墓的形成时间的先后考虑。
若承包权在先,埋葬行为在后,则埋葬先人的行为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应当排除。
若先人安葬在先、他人承包土地在后,或者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说明承包地中包含坟墓,再或下葬时曾征得土地承包权人的同意,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从“入土为安”的传统风俗,不适宜将坟墓迁出另行安葬。在土地承包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后辈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祭奠活动,不得给土地承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可以适当给付对方经济补偿予以弥补
通讯员 吴卫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