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结束后,新婚夫妻却被告知婚礼录像丢失,无法找回。因协商调解无果,二人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婚庆费用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2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摄像服务费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葛先生与曹女士诉称,2020年11月底,他们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提供主持、拍照、录像、化妆、鲜花、婚车场地等服务。婚礼现场布置完之后公司没有联系验收,导致结婚当天葛先生与曹女士对现场布置不太满意,因婚礼顺利办完二人没有追究。
但婚礼举办后一个月,该公司摄像师告诉二人,“设备故障,婚礼录像没了”。后经公司确认,婚礼录像无法找回。公司表示可以由摄影师个人赔偿3000元,如不认可就到法院起诉。
事后葛先生与曹女士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管理局与该公司沟通,同意赔偿4000元,因二人对此无法认可,终止调解。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退还婚庆费用13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婚庆公司辩称,葛先生与曹女士要求退还的金额太高了,涉案的13800元包括主持、婚车、化妆、摄像、鲜花、场地的费用,所以在其他的服务都已经提供完毕的情况下,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赔付摄像的费用共计4000元;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合同第六项有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伤赔偿,双方已经签字确认,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是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曹女士、葛先生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婚庆公司因工作失误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且按照合同约定,如摄像出问题摄像双倍赔付,故婚庆公司应退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2000元。曹女士、葛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婚庆公司婚礼现场布置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婚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主持服务、化妆服务、鲜花服务、婚车服务的情况下,曹女士、葛先生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庆公司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视频永久丢失,给曹女士、葛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曹女士、葛先生据此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院指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如上述哪项出现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但上述条款是婚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婚庆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前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婚庆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失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2000元,并赔偿曹女士、葛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焦婵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