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大学生故意伤害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月7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对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兆东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案公开审理并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兆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7480.68元。
此前,该案经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程兆东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宽、代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6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程兆东与王某宽、代某在案发前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11月18日晚,程兆东与王某宽、代某、曾某楷、李某波、李某全等20余人受邀参加雷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某餐厅举办的生日聚会。聚会过程中,程兆东与王某宽因喝酒发生口角,程兆东将王某宽约至餐厅门口交谈后,王某宽返回餐厅,程兆东离开餐厅。约半小时后,程兆东返回餐厅,不顾他人劝阻对王某宽和代某挑衅,随即被他人劝出餐厅,随后王某宽、代某也走出餐厅,其余人员先后走出餐厅。程兆东与王某宽、代某等人在餐厅门口发生争执,相互拉扯、推搡之后继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程兆东持刀捅伤王某宽、代某、曾某楷、李某波、李某全。经鉴定,王某宽、代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曾某楷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波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全的伤情为轻微伤。五名被害人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程兆东家属代为支付医疗费共计15118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兆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且程兆东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兆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程兆东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程兆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程兆东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