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管局:尚未出售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9-27 19:28

9月27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规定》指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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