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迎、蔡某尾等4名罪犯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吴某迎为制造甲基苯丙胺,租赁惠来县华湖镇某村路口一幢五层自建房的第一层。同年8月,吴某迎出资让被告人蔡某尾租赁该自建房的第四、五层,其中第五层作为制毒工场。
同年9月,吴某迎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找来两名制毒技术人员,在该自建房第五层制造甲基苯丙胺。吴某迎委托蔡某尾负责制毒现场管理及毒品贩卖事宜。制毒完成后,蔡某尾将甲基苯丙胺成品93包(每包重约1000克)藏匿至该自建房的一辆报废汽车内。
同年9月25日,同案被告人吴某毫(已判刑)电话联系蔡某尾,商定购买价格。17时许,蔡某尾将其中20包送至惠来县惠城镇某酒店停车场与赖某加(已判刑)进行交易,并于当晚从吴某(已判刑)的酒店房内取走毒资33万元。
同日晚及次日,公安人员分别在酒店及上述自建房内抓获吴某迎、蔡某尾等人,并查获藏匿的甲基苯丙胺73包,净重共计73176.5克,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一盒,其中晶体净重4370克、液体净重7900克及制毒工具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迎、蔡某尾制造并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作毒品罪。二人贩卖、制作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责突出的主犯,且均系累犯,应依法惩处。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迎、蔡某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吴某迎、蔡某尾的死刑判决。
罪犯黄某其因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林某元因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