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布首例不动产登记失信人员。
据江苏省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月22日消息,近期,柳X(身份证号:320705****08170523)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现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将其上述行为计入一般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止。
中国指数研究院分析师方颃表示,在限购限贷政策下,对于因政策限制而不具备购房或贷款资格的购房者通过伪造证明并非个别现象,代办中介机构存在配合违规造假或从中寻租的现象。楼市方面,政府对虚假材料的认定越来越规范化,侧重打击“假人才”“假落户”“假离婚”“假结婚”“假无房户”,通过政策调整和完善填补漏洞,继续稳定市场预期。
南京市为江苏省首个制定出台有关“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城市。在此之前,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青岛市均已出台相关规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人员进行限制、公布。
去年6月,为了推进南京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南京市印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列举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三年,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在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仅可通过人工受理方式开展,并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
《办法》显示,对失信人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及销毁等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同时负责相关失信人的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上报工作。南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相关失信人信息收集、制度运用及措施执行情况。
《办法》列举了四类一般失信行为:(一)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二)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一般失信事项。
《办法》同时列举了五类严重失信行为:(一)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或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严重失信事项。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