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抢劫致一人死亡,柳州男子潜逃17年后自首
光明网 2021-02-09 10:15

柳州男子莫某发于2002年7月持枪与莫某祥抢劫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反抗,被莫某祥持尖刀刺死,莫某祥落网后被判死刑,莫某发潜逃17年后自首。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发犯抢劫罪,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780元。

莫某发于1982年8月11日生于鹿寨县,小学文化,无业。他作案后潜逃17年,于2019年8月2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投案。

2020年1月17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莫某发犯抢劫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7月2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莫某发伙同莫某祥经预谋后,携带单刃尖刀、双管砂枪、封口胶、胶绳等作案工具,窜至鹿寨县广场以租车为由,搭乘被害人张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将张某骗至雒容镇中雷屯。莫某发持双管砂枪、莫某祥持刀对张某进行威胁索要财物,因张某反抗,莫某祥即用所持尖刃捅刺张某致其死亡,抢走波导手机一台、寻呼机一个及现金100余元。作案后,莫某发即外逃,于2019年8月2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发事前经与同伙预谋,共同准备部分作案工具,积极参与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劫行为,并在抢劫过程中由其持砂枪威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因其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应认定为作用小于其同伙的主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轻于其同伙。莫某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柳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莫某发已交付监狱服刑。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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