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罚为公交车系紧“安全带”
南方法治报 2020-07-04 09:4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部分不文明乘客在公交车上滋事、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现象不时见诸媒体。2018年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在乘客刘某与司机的互殴下坠入长江,让15条鲜活生命瞬间消逝,更是将不文明乘客的恶行放到了聚焦镜下。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尽管有关方面对这种恶行不遗余力地予以惩治,但效果总不尽如人意,相关问题始终是“按下葫芦起了瓢”,凸显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的紧迫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众所周知,公交车内是一个人来人往的公共空间,需要乘客遵守起码的公共安全规则,这既是维护公交车安全行使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我国刑法规定,乘客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理上,这是一项“危险犯罪”,只要构成足够大的“危险”,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追究刑责。

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将滋扰公交司机的行为直接入刑,现实中很多滋扰公交司机的乘客因后果不严重,一般只被批评教育,甚至在造成一定后果而后果并不严重时,仅由公安部门以“行政拘留滋扰者几日”的方式结案。即使乘客的恶行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由于现行刑法对该罪刑期在3年以下的情形没有明确量刑标准,法院为慎重起见,一般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如此不仅让刑罚的惩戒力和震慑力锐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种恶行的“破窗效应”,根本不能释放有效打击犯罪、教育公众的应有正能量。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把滋扰公交司机造成严重安全行车隐患的恶行纳入刑法惩治范畴,无疑是确保公交车安全行驶的必然选择。此番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滋扰公交司机的恶行直接入刑,并对惩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用刑罚威慑遏制滋扰公交司机恶行的立法导向。其惩罚标准的具体化,更是为司法重处这种恶行解决了量刑标准不明确的实务难题,有助于司法更精准地打击滋扰公交司机的犯罪行为,让公交车系紧“生命安全带”。

“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毋庸置疑,对于滋扰公交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的恶行,只有充分彰显刑罚的威慑,才能为公交车系紧“生命安全带”。此次提议将滋扰公交司机的恶行直接入刑,正是基于该恶行的巨大危害性作出的正确选择,彰显了“最大化地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理念,值得肯定。

维护公交车行驶安全,既有赖于公众文明乘车,更有赖于刑罚的威慑。而刑罚威慑效果的充分彰显,需要以完善的法条为基本前提。毕竟,公交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承载着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对任何细小恶行的放纵都有可能酿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这种意义上,只有对滋扰公交司机的恶行不论大小和后果一律直接入刑,刑罚才能真正彰显必要的威慑效果,系紧公交车“生命安全带”的愿景才真正可期。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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