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过程中,于某超载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经认定,于某、王某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天津某工程公司设置的水稳拌合站围栏,妨碍安全视距,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5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6月1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超载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辽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龙塔吊厂门前时,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及面包车乘员潘某受伤,乘员张某等7人死亡。经认定,于某、王某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天津某公司设置的水稳拌合站围栏,妨碍安全视距,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后被警察带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7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于某随后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判决对他量刑过重,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未尽安全、文明驾驶义务,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观察瞭望不够,且所驾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超载率达289%,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之一,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和赔偿意愿,在一审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且无证据证实违背其真实意愿。原判决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于某和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并致7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本案中于某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也被判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某在刘某的指使下,驾驶该公司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超载运输货物。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刘某自愿额外支付55万元作为对伤者及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在事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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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