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醉酒乘客搭乘无证运营的网约车,在车辆等待红灯时贸然开门,车门撞上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多方过错交织,责任承担引发争议。法院经审理判决乘客、司机、伤者分别按60%、25%、15%担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对司机被判赔偿金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24年9月4日凌晨3时50分,网约车司机王某正载着四名乘客等候红灯。坐在后排中间座位的乘客赵某处于醉酒状态。路上,赵某自称喝了三瓶啤酒,并向司机王某表达了欲提前下车的要求,但王某未予任何回应。
见车辆停下,赵某误以为车辆已到达目的地,便越过右侧乘客,猛地推开右后车门。此刻,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侧后方超速驶过,躲闪不及撞上车门,当场重伤昏迷。经送医抢救,刘某虽无生命危险,却留下了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构成十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乘客赵某开关车门妨碍通行,负主要责任;司机王某未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因对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刘某将乘客赵某、司机王某、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司机王某从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和运输证(以下简称“双证”),是网约车“无证司机”。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投保时说是家庭自用,现在却跑营运,风险翻倍,保费却没有增加,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各方过错比例,乘客赵某醉酒状态下贸然开启车门且未观察后方来车,该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过错程度最为严重;司机王某作为驾驶员,在乘客表达提前下车意愿后未予有效回应,亦未采取落锁等安全措施,未尽到对醉酒乘客的安全提示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与乘客行为共同、直接导致损害,属次要直接原因;受害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以上三方责任比例为:赵某承担60%,王某承担25%,刘某自行承担15%。
关于保险责任,因涉案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后被用于网约车营运,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但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关于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虽与司机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但从实际履行看,司机的营运行为高度依赖平台,双方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平台对司机的组织、管理。平台负有对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的法定义务,并保证车辆具备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综合考量平台义务违反的程度、平台抽成获益比例以及保险保障缺失程度,法院确定平台对司机王某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赔偿后不得向王某追偿。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82万元;乘客赵某赔偿6.4万余元;司机王某赔偿2.6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在过错范围内对司机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通讯员 陈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