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是民生福祉的基本底线,居住安宁是公民的重要权利诉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理的涉噪音污染相关案例,以司法裁判明晰权利边界、守护群众睡眠权益。
案例一:
道路施工有噪音
居民受扰获赔偿
2024年3月,某单位施工修建双向四车道公路,同步配套建设跨河桥、绿化等相关工程。
该条施工道路与张某家邻近。张某认为,道路施工范围小于法律规定,导致施工过程产生大量噪音、震动和粉尘,对房屋安全及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房屋重新装修费用及精神损失等共计80万元。
经法院现场勘验查明,案涉道路为南北走向,宽度25米,位于张某家西侧。道路与张某房屋之间距离约15.34米;道路旁的匝道距离房屋不到10米,匝道尚未施工。勘验时,案涉道路正处于铺油阶段,现场偶有柴油发动机产生的噪音。
施工单位表示,2024年4月至5月间,打桩作业确实产生震动,但已于2024年6月向张某支付了打桩震动影响费5000元。打桩施工结束后,现场不再产生震动。
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多段视频,证明施工产生的噪音和粉尘对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施工时间、距离等因素,酌定施工单位给付张某经济赔偿款3000元。
同时,施工现场大型机械操作产生的震动幅度较大,对张某房屋产生影响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双方均认可对打桩震动影响进行过相关补偿。
就张某主张房屋受损,要求赔偿整屋装修费、棚子重建费用的诉求,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房屋实际损失,也未就房屋结构性安全进行相关鉴定,结合案涉房屋现状,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行为,科学规划施工时段,严格落实降噪、降尘、减震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睡眠的干扰;群众若遭遇施工污染、噪音扰眠等问题,应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既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也守护好自身的睡眠权益与生活安宁。
案例二:
空调外机安装引不满
确认噪音扰民判拆除
胡某与陈某两家南北相邻,无院墙相隔。
陈某北房后挂有空调外挂机。邻居胡某认为,陈某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热风和噪音,对胡某一家的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不便,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拆除空调外挂机。
陈某辩称,空调外挂机大约在2016年安装并使用,直到2024年胡某才开始提出异议;且空调仅在夏天使用,使用时间一般从上午十点到下午六七点。陈某认为空调外挂机的运行没有对胡某的生活造成影响,不同意拆除。
根据现场勘验查明,两家之间不存在院墙,空调外挂机挂在陈某家北房外,紧邻胡某家南侧卧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结合陈某安装的空调外挂机的高度和与胡某家外墙的间距,案涉空调外挂机在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热浪等直接吹向胡某家院落内,对胡某家的正常生活及环境质量会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夏季,陈某家空调外挂机运行的时间、胡某家打开窗户的时间均较长,影响程度将会更明显。陈某可另行合理选择空调外挂机的安装位置,尽量避免对邻里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拆除空调外挂机。
法官提示
噪音污染不仅直接干扰睡眠质量,让人烦躁焦虑、破坏居家氛围,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还可能引发健康问题,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与居住安宁权。虽然每个人有支配空调使用、安装位置的权利,但如果外机安装位置不当,导致噪音、热浪持续侵扰相邻院落,影响他人开窗通风、休憩,超出邻里合理容忍限度,也构成侵权行为。
邻里相处应以和为贵,相邻权利人应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前规划设施安装位置,主动规避扰民风险,相互体谅、换位思考;遭遇扰民困扰时,应优先友好协商,理性化解分歧。
案例三:
共用院落有鸽声
法院认定未对生活有影响
朱甲与朱乙是姐弟关系,两家人共用同一院落。朱乙在院落内搭建鸽子棚,饲养鸽子。
朱甲认为,朱乙未经院落共用人同意,在院落中私自搭建棚子,并饲养多只鸽子。鸽子会不定时发出叫声,已经影响了共用人的日常生活。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朱乙限期予以拆除。
法官经现场勘验,确认涉案院落的北房、东房分别由朱甲、朱乙居住使用。朱乙在院落中央建有两个紧挨着的鸽子棚,养有10只鸽子。法官对鸽子棚的大小进行了测量。勘验期间,笼内的鸽子偶尔会发出叫声,鸽子笼基本不影响北房采光及院内通行。
朱乙表示,他定期清理鸽子棚,同意将鸽子棚改小一些。
据朱甲介绍,她平时不在此居住,只有天暖和的时候才回院落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院内空地作为公共空间,相邻关系的相对方均应对院内空地使用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遇到问题更应积极沟通、友好协商,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朱甲主张院内鸽子有噪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朱乙在现场勘验时主动提出将鸽子棚予以整改。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朱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亲属、邻里之间共用院落、伙道等公共空间,对彼此生活环境和权利有适度的容忍,秉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使用。饲养动物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噪音、异味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不得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妨碍。
文/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