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借帮他人操作手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法院判处刑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3-26 17:40

夫妻二人受邀从事“地推引流”业务,假借帮群众操作手机参与活动之机,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聊,供后台人员利用上述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并将注册成功的账号出售牟利。3月26日,广西高院发布通报称,夫妻二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象州县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覃某强、雷某香系夫妻关系。2023年3月至8月,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邀约从事“地推引流”业务。经过上家教学“指导”,二人先后在广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宾阳县、宜州市等地的乡镇集市,以公司搞活动送礼品为幌子摆地摊吸引群众参与,假借帮群众操作手机参与活动之机,趁人不备,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聊,供后台人员利用上述信息注册QQ、淘宝、抖音、京东等网络账号,并将注册成功的账号出售牟利。

作案期间,二人先后更换上家,还邀约他人发展成为其下家参与犯罪,由覃某强统一汇总报送下家“业绩”并与上家结算、向下家分发好处费。

经查,覃某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上家好处费共计103534.13元,雷某香通过支付宝收取好处费800余元,二人扣除支付给下家的好处费后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23年9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上级下发案件线索依法传唤覃某强、雷某香接受讯问,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5000元。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强、雷某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覃某强、雷某香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结合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二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覃某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雷某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当下,部分不法分子盯上乡镇集市等场所,采用“免费送礼品”“扫码领福利”等贴近日常生活的隐蔽手段作案。公民个人信息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原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上游犯罪,此类信息被用于注册各类网络账号后,极易被电诈分子利用,实施引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权益。

市民平时切莫心存侥幸,以为“地推引流”是赚钱捷径,莫因贪利而实施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贺梦禹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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