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以“网恋”诱导未成年人打赏46万元 法院:相关打赏案件最高标的额超300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31 16:20

5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7件,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07件,占比68.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5件,占比12.6%;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占比19.2%。其中,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开始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该院近年审理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中 打赏类案件最高标的额是310万。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中 打赏类案件最高标的额是310万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相关案件呈现涉及网络平台类型多样,网络服务内容丰富广泛;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细化,参与主体责任边界复杂;消费纠纷现群体性特征,代退款成为商业牟利手段等特点。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消费主要集中于某些网络热门游戏,且由于多款游戏聚合运营、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开始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例如,网络上存在专门针对某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有偿咨询,甚至存在为成年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退还充值的有偿服务。

赵瑞罡表示,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中,未成年人8岁以下的占比11%,8至16岁占比77.3%,16岁以上占比11.7%,最小的当事人仅为4岁;游戏充值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64万余元,打赏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是310万,充值打赏类纠纷的平均标的额是8万余元。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赵瑞罡表示,部分低幼类游戏暗藏高消费项目,并采用满赠、盲盒等模式诱导高额充值。同时,有的网络平台将打赏与社交进行绑定,诱导用户大额消费,向未成年人传递了不良交友观念。

主播以“网恋”诱导未成年人3个月打赏46万元 法院判决直播公司与主播退赔大部分打赏金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公布了多个涉未成年人相关案例。

其中,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家长为其配备的、用于上网课的手机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关注了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

该大额打赏的行为引起了乙主播关注,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其为未成年人,制造了自己已经成年的假象,与乙主播言语暧昧。

为逃避直播平台监管,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外交流,嘘寒问暖,营造与甲某“网恋”假象。在“网恋”过程中,乙主播多次以与其他主播PK热度,需要打赏等理由让甲某为其打赏,其间不断用“我知道你会帮我我才找你的”“这都是你答应我的,画的饼没实现”“你打10万,平台抽走4万,我返你6万,我不赚你的钱”等诱导甲某。

甲某深陷与乙主播“网恋”的“甜蜜”氛围中,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业,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巧妙的直播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而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某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象进行治理,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优化直播内容。甲某作为未成年人,对金钱、感情等认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容易陷入“网恋”的虚假甜蜜乡,进行不理性消费等行为,甲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到甲某充值打赏款项为甲某父亲的医药费,为帮助甲某早日挽回损失,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退回大部分打赏款。

赵瑞罡表示,2021年5月挂牌全国法院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打造了“首互未来”工作品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立足互联网司法本职,注重多主体协同共治,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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