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两起违法放贷活案例 一农信社主任、一农信社信贷员获刑禁业
财联社 2024-04-21 13:58

财联社4月19日讯(记者 彭科峰)从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多起农信社员工违法违规案例来看,以农信社、村镇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机构的改革化险势在必行。

4月18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又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时任原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敖都信用社主任司华东,因骗取贷款被禁业5年;时任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骏信用社信贷员刁青山因为骗贷、违法发放贷款也被禁业5年。

今日上午,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上述两名银行人均已获刑,其中司华东刑期达5年6个月。

涉及多起贷款案件 一农信社主任因骗贷已获刑五年多

据相应文书披露,司华东涉及多起违法放贷、骗取贷款的案件。

检方指控的典型案件包括:2007年4月29日,当地人王春锋开办工厂需要资金,请求时任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傲都信用社主任司华东帮助贷款,司华东表示同意。此后,王春锋虚构贷款用途,以王亚荣、王明磊、王立平等20人名义向乌兰敖都信用社申请贷款。司华东违反规定向王春锋发放贷款100万元。

2007年2月5日,由于乌兰敖都信用社发放的部分贷款未收回,司华东指使他人冒用于凤英、王春山等人身份证明,办理贷款62万元用于偿还信用社未收回的贷款,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62万元。

2007-2009年间,司华东违反贷款规定,向丁洪江、王岩、斯琴等64人发放贷款602.57万元,给浩特芒哈信用社及乌兰敖都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602.57万元。

2008年11月-2009年2月间,詹恩平因为建筑楼房请求司华东帮助贷款。司华东明知詹恩平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表示同意。詹恩平虚构贷款用途,向浩特芒哈信用社申请贷款。司华东等人强违反贷款规定,向其发放贷款70万元。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70万元。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司华东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最终,法院裁定司华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一基层农信社信贷员也因骗贷、违法放贷获刑

据相应文书披露,刁青山,男,原系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骏信用社信贷员。

据刁青山自述,其从1993年开始在三骏乡信用社从事信贷员的工作。2006年外地人钱大鹏前来申请贷款,因为对方是自己的战友,所以他便找到王某甲、张某乙等人,告诉对方“用他们的身份信息给我战友钱大鹏贷款,我负责给要钱,不用他们还”。此后,刁青山用王某甲等人的身份总共从信用社贷了二十七万九千元。

据刁青山介绍,上述冒名贷款全部用来给钱大鹏买车,之后钱大鹏还了两年利息,但之后听说钱大鹏出了车祸,联系不上。另据其自称,2006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刁青山陆续在三骏乡信用社顶用别人名义申请贷款,大约共计贷款五十多万元,除了借给张大鹏之外,还曾经借给亲属5万元,其余的转贷还信用社利息。“手续都是我自己办的,放款的人也是我”。

据相关文书披露,2016年9月29日,乌审旗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岔路丽景宾馆13号房间将在逃人员刁青山抓获。

2017年,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一审指出,刁青山以任农村信贷员职务身份便利,借用多名村民名义累户贷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规定,发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 一审判决刁青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扶余市农村信用联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9.4万元。

近年来基层农信系统已成禁业多发区 多和放贷有关

从近两年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罚单来看,基层农信社的员工违法违规案件屡见不鲜,不少农信社员工也因为违法放贷、骗取贷款被禁业甚至终身禁业。

比如,据财联社记者统计,去年上半年至少有11名农信社员工被终身禁业。4月份,原中国银保监会曲靖监管分局集中下发多份行政处罚,对杨光雄、黄初荣、徐坤、孙道云、王明留、吴克全、袁胜举等处以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这些人均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员工,原因多为违法发放贷款。

5月份,原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连发多份行政处罚,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坎信用社原信贷员邓啟利、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坎信用社原信贷员雷发斌、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勒信用社原信贷员艾勇三人均被终身禁业,原因均为“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

5月30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泉因为“侵占单位诉讼执行款”也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外,今年以来,农信社员工被处罚的案例也不少见。3月4日,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刘金城,因为对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等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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