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通过立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良好环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06 21:57

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

今年,《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方燕律师关注的重点提案之一。她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为其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她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

维护民企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干预其合法经营

北青报:您认为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哪些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

方燕:我认为在该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三大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和保护的方针;二是要强调发展和保护民营经济的内涵;三则是要健全《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工作。

北青报:如何凸显发展和保护民营经济的内涵?

方燕: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应当着重阐述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的内容,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干预其合法经营;健全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侵犯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查处等。

北青报:您还提到要完善配套制度。

方燕:是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离不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与措施。但是,目前这些政策和措施还存在着一些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加以澄清和细化,使之更趋完善。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您提到要科学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理解?

方燕:“民营经济”是一个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的概念,但是它的内涵一直比较模糊,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份正式的官方文件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比方说,工商主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就没有将这一选项罗列在申请文件内。

因此我建议,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则部分对“民营企业”这一概念进行科学定义和合理界定,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主体。

北青报: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民营经济发展局的职能作用等,是否应该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体现?

方燕:是的。我们必须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局”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

我认为,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我们应当明确民营经济发展局是进行全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经济综合部门,负责对有关政策进行统筹实施,并对政策的拟订、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实际情况,民营经济发展局可以在当地设立派出机构,对本区域内民营经济的发展进行监管;政府配合民营经济发展局开展工作,接受针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的评估。

此外我建议,民营经济发展局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一套全面衡量民营经济发展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还需要与民营企业进行常态化沟通,把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和困点都给解决掉,这样才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考核机制

北青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如何落实政府扶持政策?

方燕:我建议我们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将这一点予以明确。

比方说,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再比方说,通过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考核机制,把执法检查结果、政策落实情况、扶持措施成效等情况,都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去。

此外,我建议完善民营经济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各部门职责,防止因为政府机构设置庞杂、职能交叉重叠,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职责不清的现象;对政府履职情况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问责机制,制定惩戒措施,细化处罚办法。

另外,还应当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及信息公示制度,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相关情况。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坚持定向使用、重点扶持,对中小微型、劳动密集型、初创期及科创型民营经济要给予更多支持;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责成民营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涉企冤假错案纠正机制

北青报:这几年来,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一直备受外界关注。您认为,《民促法》能给民营经济带来什么样的信心?

方燕:有恒产者有恒心,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安心、专心,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

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点予以明确规定,进行体制创新,构建产权制度,为民营经济的产权界定提供依据,指导解决产权模糊问题;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个人信用体系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外,要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经济的机制、建立健全清偿拖欠民营经济账款长效机制和清欠工作跟踪机制,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清欠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交易款。

北青报: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到,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何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予以体现?

方燕:目前,有些民营企业家因违法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我建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都要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同时,要健全涉企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社会上反映较为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等界限等要进行严格的区分。

另外,还应当为民营经济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其在经营中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时能够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如: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民营经济维权援助服务机制等。

同时,由于犯罪主体身份差异、财产权归属等原因,刑法给予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要比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要少得多。鉴于当前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受限、保护力度不足、形式化判断容易导致有罪判决以及口袋罪陷阱等问题,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理应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北青报:在问责机制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方燕: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地方政府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民营经济实施行政许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违法违规收费、不依法及时兑现优惠政策、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民营经济财产损失或者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要负赔偿责任。

此外,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问责措施,也应当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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