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随手拍”侵犯路人的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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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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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网络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视频直播、Vlog已然成为人们记录日常生活的惯用方式。拿出兜里的手机,随手在公共场所拍个视频,这种场景极为常见,但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有网友发问:“随手拍”犯法吗?不愿意被拍摄进入画面可以选择“绕路走”;亦有群众在声讨:我可以对“随手拍”说不吗?“在公共场所你无权干涉我怎么走”。

“随手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摄影摄像爱好者如何更好地掌握“随手拍”行为的尺度和法律底线?当个人被他人“随手拍”行为侵权时,该如何维权?

【普法看点1】 

未经同意的“随手拍” 侵犯他人肖像权吗?

2022年,在郑州街头,一位男子正在随手街拍,他选了几个不同角度拍摄了视频。该男子正在看视频拍摄效果时,不料两名女子冲上前来,一把将他拉住,要求他删除偷拍的视频。

这名男子充满无奈,他解释说自己是在街拍,不是专门故意拍这两名女子的,也拍的有其他人。而且,男子表示,自己可以将其拍的视频全部删除。

但两名女子对该男子的拍摄行为不放心,担心男子是在偷拍自己的臀部。男子为了避免进一步产生争议,最后把所拍的视频删掉,不少路人也过来帮这名男子解围。

据了解,这名男子原本只是看见街上人潮拥挤,就拿出手机拍摄了一些背影,正好被两名女子转身发现,因而激怒了这两名女子。这两名女子当天是穿着长袖长裤,而且还戴了口罩和帽子。

那么,有网友对此评论和提出疑问:人家街拍犯法吗?

肖像权是受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重要公民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有权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则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还包括局部特写、体貌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知,“随手拍”并不是想拍就拍。如果“随手拍”行为未经路人同意,并且拍摄内容用于发布朋友圈、Vlog、自媒体或其他商业用途,比如进行广告拍摄,用于展览等,就要注意谨慎拍摄和公开,否则很可能侵犯路人肖像权。

【普法看点2】

在哪些情况下街拍不涉及侵犯肖像权?

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行为。如果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合理目的,“随手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类似上述郑州街头“随手拍”事件的情形中,拍摄者虽然是在拍街上人群,不是专门拍某个或某几个路人,或拍摄其他主体时将某个路人拍摄入镜,如果不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被拍摄的路人是有权利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阻止拍摄者对其进行拍摄,并要求删除照片、视频。

【普法看点3】

“随手拍”行为还涉及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吗?

如果一些拍摄爱好者将未经他人同意而拍摄的“随手拍”视频、照片通过网络公开,并配以侮辱贬损言论,给被拍摄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则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名誉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房女士与王女士因为生活中的矛盾积怨,通过社交网络争执不休。王女士为了发泄情绪,在多个社交平台的账号上发布长文和一系列照片攻击房女士及她的女儿。正当王女士自以为出了口恶气时,却收到了一封应诉通知书。房女士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和女儿的名誉权、隐私权及肖像权,将王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对房女士及其女儿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判决王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照片或者视频随意发布到朋友圈、自媒体或者其他网络平台,侵扰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则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这也是当下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及时删除在各大平台发布的照片、视频。

特别指出的是,拍摄女性身体特殊部位是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现实中,有的拍摄者为了满足个人喜好、“涨粉”或者吸引流量等目的,故意拍摄一些身材高挑、长相漂亮的女性,还将拍摄的焦点集中于女性的胸部、臀部等特殊部位,并在网络上公开,这就属于侵犯女性隐私权的典型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约束。

【普法看点4】

遭遇“随手拍”行为侵权只能“绕路走”?

如今,大家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路人在公共场合遭遇街拍行为面临侵权风险时,虽然可以选择“绕路走”,但是毕竟路人也有选择在公共场所行走的权利。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拍摄者没有未经同意而随意拍摄他人的权利。

“随手拍”行为应守住基本的法律边界,不可随意拍、随意发。如果该行为侵犯他人权利,还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当个人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遭遇“随手拍”侵犯时,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拍摄,还可以通过报警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相关平台删除照片、视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随手拍”行为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判令拍摄者向被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文/熊美琦(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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