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正式发布!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
下一步,证监会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
明确五方面重点内容
《条例》共含七章62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多项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划定监管底线
《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具体来看,一是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二是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有效支持国家战略。三是积极发挥投资功能作用,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就业。四是私募证券基金促进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机构化程度。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此外,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可以看到的是,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第四章。
具体来看,《条例》第四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