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癫痫患儿家属代购氯巴占被诉贩毒案”近日一审宣判,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胡阿弟走私、贩卖毒品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4月3日《法治日报》)
被检方提起公诉以来,这起案件因被告人从境外购买氯巴占,并在后期加价销售的行为可能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而引发广泛关注。此案几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所涉案件的翻版,被告胡阿弟和陆勇都面临急需一种进口药品但国内无法购买的困境,也都因为代购行为涉嫌违法而受到追究,最终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宥对待。
胡阿弟案一审中,检方当庭将起诉罪名更换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因此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而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为今后司法在类似案件中如何兼顾“法理情”提供了标配式的参考样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氯巴占属于我国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明知走私、贩卖的氯巴占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向吸食毒品群体兜售,且获取了远超正常经营药品所能获得的利润,应按照毒品犯罪论处。然而,胡阿弟购买氯巴占是为治疗女儿的先天性癫痫病,尽管其后期有非法营利行为,但购买其销售的氯巴占的是其他先天性癫痫病患者,不符合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法定要件,不应以该罪名对其追究刑责。如果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责,不但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罚原则,也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不被公众认同。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胡阿弟的行为更符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要件。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综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分析其背后的法理逻辑,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要件,故可对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每一起个案,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不过,法律并非完美无缺,不可能对现实中包罗万象的所有司法个案丝毫不差地给出是非评判的标准答案。司法实践中,因法律规定与现实要求发生冲突而致司法裁判结果不符合公众朴素正义观的情况时有所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时,不能拘泥于法律的机械适用,而应综合考虑法理和情理等因素,在二者之间寻求到最大平衡点。如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才能被公众接受和认同,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亦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具体到本案,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主要鉴于其非法经营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这种判决结果,契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也契合了公众对被告人为治疗女儿先天性癫痫病无意触犯刑律,应对其减轻处罚的朴素同情心理,不失为兼顾“法理情”的范本。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对于类似为治病不得已购买管制类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理,考验着司法智慧。只有坚持在法理、情理的统一中守护公序良俗,才能让司法裁判掷地有声地定纷止争。这是胡阿弟案一审对其不以毒品犯罪定罪量刑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最大亮点。司法机关应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如何兼顾“法理情”进行更多探索,让“法理情”兼顾成为司法裁判标配,促使司法裁判在“法理情”平衡中,释放出更多法治的善治价值。
文/万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