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哈”“易烊干洗”“黄子诚”……这些与当红明星相近的名字最近频繁出现在热搜上。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一个以模仿韩国偶像男团EXO组合“出道”的山寨明星组合ESO迅速走红。ESO组合在吸引公众眼球的同时也引发大量争议。有网友认为他们搞笑好玩,也有很多人表示这是碰瓷、哗众取宠,仅凭“模仿”“长得像”就可以短时间内引流变现,实为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这侵犯了被模仿明星的个人权益。事实上,因外形、嗓音等条件相似而对明星进行模仿的行为并不鲜见,甚至不乏专门的模仿类综艺。(8月31日《法治日报》)
顾名思义,山寨艺人较之于被模仿的明星就是仿冒的“赝品”,要么外形、嗓音等条件相似,要么表演的风格相近,利用被正牌明星的影响力、知名度来进行引流变现。作为一种寄生性的存在,基于被模仿者的巨大市场号召力和影响力,再加上商业运作的推波助澜,山寨艺人靠“拿来主义”能迅速走红,轻松获得巨大的商业收益,用不劳而获来形容亦不为过。
山寨艺人靠长相类似,声音相似,再经过一番精心的包装,就能很快打开市场并形成团队化、规模化和商业化运作,这种投机取巧式的生存之道有损社会公平,也会导致非正常性竞争,具有极强的破坏力和杀伤力。一方面,众多明星经过多年的努力和积累,靠众多优秀的作品去赢得了粉丝的追捧,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个人风格和表演形式,山寨艺人直接拿来就用,这种搭便车的做法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对明星的权利也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模仿就能产生快钱,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埋头苦干,“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去锤炼自己的过硬技能。照搬照用即可名义双收,谁还会去勇于创造和创新?
就像生产领域的仿制和山寨一样,对于原创动能和创新驱动会形成极强的抑制。文化特质、个人风格和表演方式作为不种文化产品类型,很多具有专属性和独占性,理应获得法、理、情多维度的支持与保护。比如对于明星个性化的作品和表演风格,未经授权就不能轻易模仿和使用。然而实际情况表明,相比于对产品、商誉等实质性对象,对于山寨艺人模仿的行业现象,还需要明确法、理和情的边界,在全社会形成正确而鲜明的导向,维护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观。
于法来说,过度模仿同样涉嫌侵犯被模仿明星的个人权益,包括肖像权和著作权等。不过,过度模仿涉嫌侵权的界限较难把握,也给被模仿明星维权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比如长得像与长得不像之间,如果没有技术性假冒,或者意图使他人产生混淆或者联想,就很难判定其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实质。同时,在开直播、上节目、接商演等活动中,未经允许表演明星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维权面临着“法不责众”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明星如果就被模仿较真,还会面临着除开法律之外的舆论压力,如同当年旭日阳刚未经允许翻演汪峰的成名歌曲《春天里》,维权方汪峰占据了法律上的优势,却在公众同情陷入舆论上的被动。现在看来,这种现象显然很不正常,也不利于真正的权益保护。
由此不难看出,较之法律层面的是非之争,社会认知和舆论导向似乎更为重要。有了集体认知形成的导向支撑,有了情理上的共识与共鸣,法律的执行才不会走偏,法律的评判标准才会与道德准则和公共价值高度一致。无论对弱者如何同情,但也不会用感性的情感去左右理性的法律原则,也不会在是非面前失去原则和标准。有此为基础,对于泛滥的模仿行为就会心生厌恶,“用脚投票”作出最后的选择,避免成为助长“无需努力,即可名利双收”的歪风邪气的推手。相反,而是用实际行动形成积极健康的导向机制和社会氛围,如此才能形成真正的“价值引流”和“法治变现”。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