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两家银行的金融领域腐败分子相互勾结、行贿受贿,还曾一起在北京朝阳购买同一小区的豪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和曾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等职务的李玉峰,先后站上被告席。
其中,李玉峰因行贿受贿等罪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杨明基也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3000余万,还涉嫌触犯行贿、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决结果尚未公布。
被控受贿3000余万 一人半年前已受审
甘肃金塔人杨明基,1958年8月出生,1995年9月任人民银行原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1998年11月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党委委员、副主任;2003年1月任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副局级);2012年3月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局级)等,2018年7月退休。
2020年底,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接受调查。
2021年7月8日,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经查,杨明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销毁赃物、隐匿财产、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和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录用及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由他人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费用,长期违规开办多家企业,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贷方面谋取利益……
2021年11月底,媒体报道了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一审开庭一事。据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
2005年12月,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
2011年,杨明基为了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陶晓峰搞好关系,并让陶晓峰在对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审计过程中予以关照,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
两人曾一起赴京购置豪宅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关于李玉峰的判决书显示,据杨明基交待,1998年,杨明基担任人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李玉峰是德隆支行行长,当时杨明基的单位要修建家属楼,按照工程预算预留了9000多万元,会计处将上述资金全部存入德隆支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杨明基和李玉峰关系很好。
为了照顾李玉峰的业绩,这笔钱前后总共持续了四五年时间。
得到甜头的李玉峰也选择投桃报李。
2003年6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并为了继续获得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为杨明基购买141平米的住房一套。
杨明基认为,自己熟人太多,居住在那儿容易被人认出来,于是将房屋退回。后来,李玉峰在杨明基的办公室送给杨明基50万元,让其另行购房。
2008年,李玉峰时任兰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计财部总经理,他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杨明基的关系越来越近,非同一般。一趟结伴出行,促使他送上了最大一笔行贿款。
事后,李玉峰交代,他之所以屡屡向杨明基行贿、巴结,其实还是“希望他在我职务升迁、银行业务等方面进行关照……”
李玉峰供述,2008年1月,杨明基约李玉峰和另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王某一起前往北京,期间到朝阳区百子湾附近的乐成公馆看房。三人都觉得小区房子不错,决定每人买一套,“我和王某各自刷卡交了5万元定金,杨明基说他没有带卡,让我们先给他刷上,回去之后他再还。”
李玉峰心领神会,立即站出来刷了5万元定金,帮着定下了这套185平米的房子。后来售楼部催交首付款,每套房子为150万元左右。“杨明基说他手头紧,不想要了,我说他如果喜欢,首付款不用管,我想办法。”李玉峰说,这套房子在杨明基的女儿名下,自己总共帮着支付房款152万余元。
在李玉峰和杨明基交往期间,李玉峰挖空心思变着花样找理由行贿。2003年3月杨明基再婚,他送出2万元。
2005年和2007年,杨明基的两个外甥女先后结婚,李玉峰每次都会送上2万元。另外,杨明基的小儿子满月、大儿子上大学以及逢年过节,都有李玉峰前来送礼的身影。杨明基曾为李玉峰的朋友曹某介绍一个装修工程,李玉峰就帮着曹某送给杨明基20万元。
据李玉峰统计,他共向杨明基行贿290万余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链家网站了解到,当年杨明基等人所购的房子,在2022年5月的市场价为每平米10万元左右。
行贿款来自受贿款 身犯两罪一审被判6年6个月
北京青年报记者综合李玉峰的判决书和杨明基的起诉书发现,两人都存在受贿和行贿的指控,都会向认为对自己比较重要的人行贿。
杨明基为了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陶晓峰搞好关系,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而李玉峰向杨明基行贿的部分款项,也来源于自己的受贿所得。
据李玉峰主动供述,2006年他帮助袁某以庆盛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德隆支行营业部受理了这笔贷款后,李玉峰和兰州银行总行沟通申请了6000多万元的贷款额度。
“我给德隆支行调查中心主任任玉军做了安排,让他抓紧时间准备贷款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后上报兰州银行总行审批。”李玉峰说,他还和兰州银行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希望优先调查、审批。“在贷款办理中,调查中心是最关键的一环,任玉军就按照我的安排和意图开展工作。贷款在2006年7月份批了下来。”
帮助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了这笔贷款后,2008年1月底,袁某来到办公室看望李玉峰,当时李玉峰正在电话咨询贷款的事。得知在北京买房子要交300多万元的首付款,还差240万元,袁某表示他可以为李玉峰拿出240万元。袁某分三次拿来钱后,李玉峰就将这次受贿得来的24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杨明基和他在北京所购房子的首付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玉峰收受贿赂的时间为2008年,案发时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一职,系由兰州市商业银行董事会任命,结合兰州市商业银行的性质,被告人在该起事实案发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李玉峰事后收取感谢费240万元的行为,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明基290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收受他人财物24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等情节。
最终,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20万元。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2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