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向个人信息滥用说“不”,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理范围,是要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守护人格尊严。
贺小荣表示,一年来人民法院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加上之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织就了一张“司法立体保护网”。
同时,在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还树立行为标杆。
例如,2021年审理的“人脸识别”民事第一案很有代表性。杭州市民郭某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后,园方未经郭某同意将指纹识别“升级”为“刷脸”入园,要求录入人脸信息,否则无法入园。郭某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园方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交通费,删除郭某提交的照片等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清晰指明经营者必须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而且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又如,正确审理“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据了解,李某制作一款非法窃取安装者照片的手机“黑客软件”,发布于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提供免费下载,窃取安装者相片等个人信息。该软件曾经在网上风靡一时,而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最后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礼道歉、删除照片等民事责任。
又如,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案,针对侵权人未经授权在网上大量使用被侵权人姓名、肖像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中发布含有申请人姓名、肖像的内容,裁定事项效力维持至双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发生效力时止。
贺小荣表示,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益树立了标杆,也是人民法院加强公民人格尊严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