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管持续升级,央行对多家机构重拳出击。
近日,央行在全国多地分支机构集中披露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行为的罚单。包括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等机构均被开出罚单。涉事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罚款或警告。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近期央行在北京、福建、广州、济南、宁波等地的分支机构披露的处罚信息后发现,这些被处罚的金融机构中主要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一些支付机构共20多家,被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五花八门。累计被罚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一直以来,我国对非法洗钱行为的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有银行业研究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随着国际反洗钱监管标准趋严,国内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及参与国际治理,国内反洗钱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压力增大。在此背景下,国内加强反洗钱监管是补齐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落实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
反洗钱不力,中金公司、兴业证券被央行处罚
7月19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在官网通报了多家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中金公司在内的4家机构和7位责任人一同收到处罚,合计被处以罚款1131.14万元。
其中,中金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被处以185.8万元罚款。包括时任中金公司反洗钱小组执行组长陈刚在内的4名责任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8万元不等的罚款。
无独有偶,7月16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官网披露,兴业证券也因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43万元,时任兴业证券运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时任财富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均被罚1.5万元罚金。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除了两家券商,近期央行展开的反洗钱执法中,还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遭到处罚。7月12日,央行济南分行对国任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24万,处罚1人;7月14日,昆仑信托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央行宁波中心支行处以20万元罚款;时任昆仑信托总裁助理周江天、风险管理部经理邵伟均被罚1万元。
建行、宁波银行等亦被开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仍是反洗钱违法违规的“重灾区”,包括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等机构,以及一些地区的中小银行遭罚。
一位银行业研究人士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监管部门加大反洗钱的背景在于:国际反洗钱监管标准趋严,国内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参与国际治理,国内反洗钱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压力增大。
7月14日,央行莆田中心支行对建设银行莆田分行给予警告,合计被罚127万元。而该行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占压财政存款;存在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统计错误问题;对特约商户网络地址管理不到位。同时,时任建行莆田分行副行长徐朝霞、个金部总经理吴国栋分别处2.5万元罚款,时任建行仙游榜头支行行长李盛处5万元罚款。
据央行7月21日披露,作为城商行“优等生”的宁波银行也违反了多项反洗钱规定,主要涉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6项违法行为,央行宁波中心支行对其开出286.2万元罚单。与此同时,该行法律合规部、个人银行部、公司银行部、信用卡中心多位时任总经理一同遭罚。
此外,去年也曾因反洗钱违法受罚的厦门国际银行又吃罚单。厦门国际银行莆田分行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未按规定要素、格式和填报要求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提供部分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等4项违法行为。该行被罚55万的同时,亦有2位负责人一同被处罚。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近10日内济南、福建、广州等地央行分支机构披露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银行开出的罚单金额,合计已超过2150万元。涉及违法行为的银行还有:友利银行(中国)、济南农商行、济宁银行、顺德农商行、新安银行共12家,具体的违法行为可谓是五花八门。
对于金融机构被罚的具体情况,该银行分析师表示:“从一些违规案例看,主要是不明身份虚假开户问题,金融机构审贷不够严格,未履行可疑交易识别,资金使用跟踪监控不到位等。”
上述人士预计,反洗钱等领域的未来监管方向主要包括:监管扩围,避免监管真空,尤其是随着国内金融业改革开放深化,新业务发展迅速等;强化监管,及时准确了解机构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合规意识、规范开展业务等。
银保监会新增多条反洗钱规定
近期,在央行执法层面不断加强的同时,反洗钱制度层面亦有进展。
7月1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材料目录涉及的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可以看出,银保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逐渐向银行业的标准靠齐。
具体而言,包括财务公司法人机构、金融租赁、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公司等,需要在开业时提交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
而央行6月初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同时,明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要求等。
其中,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等。(吴凯莫)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