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扩大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覆盖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本市应当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和换乘公交,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
无障碍环境覆盖残疾人和老年人群体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寿命提高,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持续增长。据统计显示,北京60岁以上人口占比19.63%,其中65岁以上人口约占13.3%,老龄化程度严重。同时,本市持证残疾人有53万余人,其中60岁以上的持证残疾人数占比超过50%。
《条例(草案)》采取废旧立新的立法形式,调整范围由原条例的“无障碍设施”扩展为“无障碍环境”,并且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扩大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此外,条款由原条例29条扩展为6章39条。内容上,新增了无障碍环境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的规定,补充完善了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的内容,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
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建未建无障碍设施的限时整改
《条例(草案)》从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日常管理,明确新建、扩建和改建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
《条例(草案)》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改造但未改造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建设或者已改造的无障碍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应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草案)》明确与出行相关的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条例(草案)》提出,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不具备加装无障碍电梯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车辆,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预约使用提供便利。本市应当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和换乘公交。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障证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当事人拒不接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110、119、122、120等紧急热线应当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使用
《条例(草案)》用较大篇幅关注创造条件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及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及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APP),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的国家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110、119、122、120等紧急热线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报警、求助和呼救。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咨询、求助、投诉、建议和举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