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案,被告被判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及赔偿合理费用55万元。
“惠氏”,来自美国,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婴幼儿奶粉界老品牌,已经存续了近100年时间,美国惠氏公司也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近年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公司相关联的行为。
被告陈泽英与管晓坤曾系夫妻,管晓坤于2009年开始在香港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受让“惠氏”“Wyeth”等侵权商标及许可广州惠氏公司等使用,两人又设立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等销售实体,线上线下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杭州向笛公司前身亦使用了“惠氏”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线上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亦与广州惠氏公司共同经营网上店铺。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于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广州惠氏公司、陈泽英、管晓坤、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杭州向笛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六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青岛惠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为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确定3倍,最终全额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5万元。
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在审理后,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弥补了一审以裁量性思路确定基数所导致的适用偏差,以惠氏公司和广州惠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进行了精确的计算,并以此确定了侵权获利的上限和下限。尤其是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基数与倍数分开计算,最终确定了赔偿总额。因该赔偿总额的下限已超过了惠氏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浙江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一案,彰显了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参考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别计算侵权获利以此确定基数的范围、将基数和倍数分别单独计算等审判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切实惩戒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贡献了司法智慧。
商业实践中,消费市场开拓所需的物质投资甚巨,商品能够在市场上取得不俗的消费业绩和市场份额,与品牌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投入密不可分。因此,对于恶意注册、故意侵权等严重侵害品牌方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补偿权利人损失的同时也警示市场竞争主体回到公平竞争的框架下,注重自身品牌建设,而不要故意攀附他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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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