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够折射太阳的光辉,一个典型案例,能够彰显法治的道理。”6月9日上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讲述了司法办案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也通过具体办案中的灵活处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明知违规还交易 买方也需为行为负责
2018年,原某与赵某某签订了《购车(背户、二手)合同》,以18万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及该车“京牌”使用权卖予原某,并口头告知原某该车辆已经被抵押出去,没有办法办理过户登记。8月,原某发现车辆丢失后选择了报警。
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车辆已经被抵押权人取回用于偿还债务。原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返还18万元。
但赵某某却表示,合同上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以后与车辆有关的纠纷或车辆违法事件一律由原某承担,与赵某某无关”。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原某明知车辆存在抵押等情况,却仍然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赵某某不同意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京牌小客车车牌的行为,名为购车,实为对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的买卖,已经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某可以请求返还购车款,但考虑其自身的购车行为也存在过错,故不能支持其全部返还购车款的请求,最终判处赵某某退还原某16万元。
民主庭法官王静提示,由于京牌小客车车牌中签难度高,“车牌”成为热门交易对象,从卖方到中介再到买方,形成了一条灰色交易产业链。虽然“车牌”买卖交易表面上解决了供需问题,但实际上是无效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时候,还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市场交易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遵纪守法,不以一己私利损害公共利益,一定要树立正确行为准则,引导、引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交易秩序。
加价购房却得凶宅 买房合同可撤销
2019年2月21日,袁某从李甲处加价20万元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屋,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但在随后的装修过程中,袁某得知,2015年李甲之母田某曾在这间房屋中意外死亡,自己原本期望购得的“吉宅”变成了“凶宅”,袁某表示难以接受,故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购房合同。但李甲却表示房屋内并未发生过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确是一般意义上“凶宅”,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买受意愿及房屋的交易价格。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属于重大误解,依法判决撤销袁某与柴某之间的合同,柴某返还袁某308万元的购房款。
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提示,交易各方要诚信交易,在经济交往中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个人也可以通过对实践中反复适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的使用,运用善良风俗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相应的一些矛盾纠纷。
骨灰盒“霸占”房屋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2017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要求罗某国等六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交还付某,并将放置在房屋中的骨灰盒搬离,但直至判决生效后,罗某国仍然坚持骨灰盒在房屋内就是死者的遗愿,不愿履行义务,拒不搬离。无奈之下,2017年11月17日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收到申请后,法院向罗某国等六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立即将房屋内的骨灰盒搬离,并把房屋交给付某。但罗某国却表示自己需要为父亲守灵,而且自己身体不好,如果搬走自己就无处居住了,拒绝交付,仍然长期着占据房屋。
考虑到骨灰盒的特殊性,法官找到了死者的另一个儿子罗某军。经过一番解释,罗某君表示愿意协助完成骨灰盒搬离和安葬,为父亲办理好身后事,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经过执行法官和罗某军的共同安排,制定了周密的方案,罗某国从抗拒转为配合,收拾好随身物品后就离开了房屋,罗某军也将骨灰盒搬至陵园,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局许秀山提示,执行是申请人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保证。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老赖”通过各种非法、无公德的手段妄图阻止法院的执行工作、挑衅司法权威。因此,案件在执行中,需要将“法与情”完美结合,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又要兼顾好各方当事人的生活与情感状态,让强制执行变得更有“温度”,保障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 蒋敏玉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