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河南省息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岳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岳某利用担任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7.2万元,为他人在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监察委之邀提前介入,为该案的顺利办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0年初河南省检察院举行的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件评审活动中,该案被评为优秀案件。
供货商行贿12万元图的啥?
郭某是河南省信阳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上半年,息县某镇中心卫生院的病房楼刚建好投入使用,郭某觉得该卫生院肯定需要购进一批医疗器械,就亲自到该卫生院各个科室实地了解情况。郭某在该卫生院碰巧遇到了院长岳某,就对岳某说:“我看你们病房楼刚建好,医疗器械应该有缺口吧,我这里的货便宜,就交给我做吧,完了之后肯定感谢你。”岳某稍稍犹豫了一下,就同意了。
没过多久,卫生院就有人跟郭某联系供货事宜。2014年8月15日,郭某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该卫生院签订了医疗器械供货合同。医疗器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将医疗器械设备配送到了卫生院,3次供货,每次供货后,医院都会给送货的业务员打张白条。货供完后,该公司又派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几个月后,2014年10月的一天,郭某就给岳某打电话,说货已经供完,看能不能把货款结算一下,共计人民币64万元。岳某满口答应。
2014年10月中下旬,卫生院分两次将货款打到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第二次转款后,郭某直接在银行的柜台窗口取款12万元,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同时给岳某打电话,约他出来见面。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岳某就在卫生院门口一个十字路口的路边与郭某见了面。“您对我一直都很支持,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郭某说着,就把这个装有1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岳某。让郭某没想到的是,岳某当时并没有伸手去接。郭某怕岳某拒绝,就说“没啥东西”,边说边将这个黑色塑料袋递给岳某后迅速离开。岳某没有叫住郭某。直到案发,岳某也没有将这12万元退给郭某,而是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
“我这次64万元的业务量,利润不过在6万元左右。为了和岳某搞好关系,能继续做卫生院的生意,我自己又出了6万元,加起来凑够12万元送给岳某。”郭某接受调查时交代,正因为如此,郭某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来又陆陆续续与卫生院做了麻醉呼吸机、四维彩超等一些大业务。
行贿资金去向成谜团
宋某是息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为了与岳某搞好关系,曾向岳某承诺给予其好处费。岳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曾收受宋某一笔10.2万元的贿款。但在接受调查时,行贿人宋某却一直不予承认,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由于这起事实的认定与否直接影响本案属“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进而影响判决的刑期,因此,监察委办案人员与应邀提前介入的检察官都高度重视。在双方对案情和证据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检察官提出了“查什么”“怎么查”的建议。
办案人员决定通过转账凭证的笔迹鉴定,查明是否系宋某本人所签,以核实行贿人“转款事实”的存在。但宋某困兽犹斗,在笔迹鉴定有果的情况下,又辩称是岳某为了套取国家资金而向其索要的空白票据,实际上“没有真实业务产生”。
如果真的像宋某辩解的那样,这起犯罪事实的性质就成了贪污。到底是贪污还是受贿?宋某的新辩解改变了办案人员的调查方向,当务之急是查清该笔业务是不是真实业务。
办案人员通过调取该药业公司药品出库单和医院入库单、用药清单,以及医生、护士等医院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最后确定是真实业务,不是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
宋某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辩称没有行贿动机,自己按月领取工资和公司的业务提成,收入很少,不可能一次向岳某行贿10万元。针对宋某的这一辩解,办案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很快排除了该药业公司向岳某行贿的可能性。此后,将宋某供应给该中心卫生院所有医药用品全部统计出来,总金额近200万元,且宋某从业的药业公司还有明确规定,如果货款清结及时,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果三个月要不回货款,业务员就要全额垫付。据此说明,宋某并非没有行贿动机。
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又根据岳某的供述,查清了这笔10.2万元资金的去向,证明此款被岳某作购房款使用。至此,还有一个疑问困扰着办案人员,这就是该卫生院给宋某的转账支票没有经过宋某的银行卡,是怎么直接转账到岳某持有的银行卡上的呢?且行贿数额也不符合常理。调查一度陷入僵局,岳某承认收到钱,但又说具体过程“记不清了”。经过整体梳理、分析,办案人员认为宋某一定隐瞒了什么,于是决定根据新调取的材料将银行转账的事弄清楚。
办案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凭证找到了当时经手的银行柜员。据该柜员回忆,按要求应当是先将支票上的钱转到收款人(宋某)的银行卡中才能进行转账,但当时因岳某经常在那里办理业务,“人都很熟”,就按照岳某和宋某的要求直接将转账支票中的钱转到了岳某持有的银行卡中。此后,办案人员又通过询问银行卡登记人,确定岳某就是该银行卡的使用人。并且通过该药业公司了解到,这笔医药款宋某已经和药业公司结过账,当时这笔钱已属于宋某的私人财产。
在大量的客观证据面前,宋某最终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在2008年到2011年间,宋某通过多种途径向该卫生院销售不同种类的药品,总金额近200万元。但是许诺给岳某的好处费却迟迟没有兑现。为此,岳某也拖着迟迟不拨付宋某经手的30万元药品款。宋某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和顺利拿到剩余的药品款,便与岳某协商,直接将其中一笔药品款转入岳某持有的银行卡中。至此,这10.2万元贿款的来龙去脉终于水落石出。
办案经验被全省推广
2017年底,息县纪委监委在对信阳市纪委移交的关于息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有关账目问题调查时,发现郭某曾给岳某行贿的线索。经询问岳某,岳某予以供认。
2018年4月2日,岳某被息县监察委立案调查。2018年5月22日,岳某将收受郭某的12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后畏罪潜逃,直到2019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0日,岳某被息县纪委监委留置,6月10日被刑事拘留。被留置期间,岳某又交代了其还另外收受郭某3万元,收受宋某10.2万元,收受江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邓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息县检察院决定,2019年6月19日,岳某被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2019年6月初,息县检察院接到息县监察委的书面邀请函后,遂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岳某受贿案。
“提前介入是指监察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进入监察审理阶段之后,检察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书面商请派员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目的是加强与监察委在办案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息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有山介绍,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引导调查,不仅促使岳某受贿案得以顺利起诉、判决,还为信阳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委成功会签《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期间开展会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此外,岳某受贿案的成功办理,还为此后信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郭某贪污、受贿案,马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等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信阳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委会签的《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期间开展会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得到了河南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并给予全文转发,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建立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贡献了检察力量。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