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符某、陈某等人驾驶悬挂着伪造车牌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然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符某、陈某等人共制造10起交通事故,索要财物15000元。法院一审以符某、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分别对两人判刑。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速公路上趁他人变道超车专门碰瓷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符某和陈某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陈某汉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单独或者载着符某在后方跟随,利用被害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超车之际,从后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借故索要被害人钱财。
在9个月时间里,符某和陈某等人共“碰瓷”了10次,成功了8次,他们每次敲诈勒索的的金额不等,最低的为600元,最高的则达4500元。
2018年5月23日,符某、陈某驾驶轿车行驶至G98西线高速公路老城至金江路段时,利用被害人林某驾驶的越野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越野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符某600元。
4天之后,两人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轿车行驶至G98东线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距离东红服务区5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吴某驾驶的轿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后吴某驾车到银行取款支付现金4500元。
在“碰瓷”没有成功的两次里,一次是符某、陈某利用被害人莫某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但因有警车经过,两人没有索要财物便驾车逃离现场。另一次是符某、陈某利用被害人欧某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但随后符某、陈某得知欧某的女儿在司法机关工作,没有索要财物就驾车逃离现场。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分别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陈某等人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和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成立,应予以支持。符某、陈某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预谋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手段,在海南东线、中线和西线高速公路多次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并从严惩处。
法院认为,符某、陈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均是利用高速行驶的汽车作为作案工具,且侵害对象也是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特定汽车驾驶员,其以故意慢速阻挡行驶,迫使他人驾驶的车辆变道超车,然后其尾随加速碰擦他人驾驶的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很有可能导致对方车辆在毫无准备的情形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危害到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安全,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果已超过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一审以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符某、陈某两人不服提起上诉。符某认为原判对他的处罚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陈某则认为,他们实施犯罪的目的是敲诈被害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符某、陈某趁被害人驾车变更车道超车之机,故意加速追尾碰撞被害人车辆,以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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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