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1日,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9〕第1号、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水富市人民检察院就羁押刘幕昭、李平56天的行为分别赔偿17692.64元。
“人民检察院还了我们清白,但是枉法者尚未得到追究,我们将继续申诉控告。”李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他们正在通过合法途径检举揭发和控告相关违法人员。
67岁的刘幕昭和55岁的李平,原本是四川宜宾的“夫妻档”企业家。虽离异多年,但因女儿的缘故,两人仍是生意上的伙伴。
2012年,刘幕昭、李平在四川宜宾创办了四川西南半壁文物有限公司(又称西南半壁珍宝馆),开始在宜宾经商办企业,成为宜宾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
2014年上半年,刘幕昭经朋友介绍,投资控股了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太平镇“冷水溪”的水富县天溪矿泉水公司,后更名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蒙山矿泉水公司)。刘幕昭出任董事长,李平任法定代表人。虽然自收购矿泉水公司后内部纠纷就不断,但在两人经营下,企业和产品有了起色。
2017年4月14日,刘幕昭、李平因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传票通知二人在水富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此次系刘幕昭和李平将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余某、余某全起诉到水富县人民法院。
当晚11点多,正在宜宾市南岸西区某小区家中准备休息的刘幕昭、李平听到敲门声,开门一看是辖区派出所民警。“民警告诉我们已被云南水富县公安局列为网逃人员,派出所接到匿名电话报警。”李平回忆,23时40分左右,他们被带到金沙江大道派出所等候水富警方处置。
四川宜宾翠屏区金沙江大道派出所当班出警民警余辉出具的《抓获说明》显示:2017年4月14日22时25分许,派出所值班室接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发现该派出所辖区某小区6栋2单元1楼3号房屋内有上网追逃人员刘幕昭和李平。余辉和值班同事胡伟立即赶到该房屋,发现房屋内确有刘幕昭、李平二人在家。
民警将二人带至金沙江大道派出所作进一步核实。经查询公安网,刘幕昭、李平二人确为2017年4月13日被云南省水富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人员。
虽然过去了整整两年半,刘幕昭对当晚情形仍记忆犹新:“金沙江大道派出所通知水富警方来接人,水富警方让金沙江大道派出所把人先送到宜宾看守所羁押。遭拒后,水富公安局凌晨派来一车多名特警……”
李平当即责问水富警方抓捕他们的依据,水富警方办案民警通过金沙江大道派出所调取并打印、出示了水富县公安局“水公(经)拘字〔2007〕1号”《拘留证》,显示刘幕昭的在逃编号为:T5305310079992017040001。“但是,这张当场从网上打出来的《拘留证》,时间却是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李平至今仍觉得蹊跷。
同年4月15日,刘幕昭、李平被云南水富县警方刑事拘留,分别羁押于水富县看守所和永善县看守所。
刘幕昭、李平与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由来已久,彼此之间均有诉讼。但是,刘、李二人没想到自己会成为“网逃人员”。
“我们是2017年4月13日被水富县公安局‘上网’的‘逃犯’,而4月14日整整一天,我们都在水富县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没有任何警方人员前来调查。而且警方有我们电话,在上网‘追逃’前,也无人联系我们。”李平至今无法理解水富警方白天不在水富法院抓捕他们,而是到深夜后由“群众报警”抓人。
水富县人民法院传票证实,当日刘幕昭、李平确实在水富开庭。送达被传唤人李平的传票载明“应到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15时。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网络地图发现,水富县公安局和水富县人民法院都在位于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出口附近的高滩坝,两者相距约780米。
后经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刘幕昭、李平在经营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过程中,因股权多次转让、股权登记、资金使用等事宜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公司股东以刘幕昭、李平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水富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6年12月1日以刘幕昭、李平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
刘幕昭、李平被刑事拘留后,水富警方于2017年5月10日又以两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5月14日,水富警方以刘幕昭、李平涉嫌职务侵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检察院“批捕”;5月20日,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刘幕昭、李平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批准逮捕。
此后,云南水富警方对于刘幕昭和李平的侦查及移送审查起诉并不顺利。
2018年1月16日,水富警方侦查终结,以刘幕昭、李平涉嫌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水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9日,水富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当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据刘幕昭回忆,得知自已被水富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后,曾于2017年2月21日主动到水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配合调查,但遭到拒绝。
成为“网逃”前的2017年4月11日、12日,刘幕昭、李平连续接受云南卫视采访;4月13日,刘幕昭、李平在西南半壁珍宝馆接待了重庆收藏家协会会长一行人的参观交流。“以上活动,均有媒体公开报道,我们怎么会有‘逃’的故意和行为呢?”刘幕昭想不通。
刘幕昭和李平此番“牢狱之灾”,源于乌蒙山矿泉水公司2015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甚至更早以前。根据刘幕昭的介绍和合同、法院文书等显示,2015年2月2日,刘幕昭以600万元价格向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乌蒙山矿泉水公司30%股权。
同年4月9日,深圳深沙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民权与刘幕昭、罗民权代替其妻弟罗国林与刘幕昭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深沙公司放弃收购刘幕昭的股权,转由罗国林继续收购,收购标的600万元不变。
4月13日,深圳深沙公司另一大股东古玲(持股49%)委托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给刘幕昭发来律师函,认为罗民权未经深沙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与刘幕昭签订“变更协议”,为他人谋取属于深沙公司的商业机会,给深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函告刘幕昭终止与罗民权、罗国林三方协议,否则追究法律乃至刑事责任。
在2015年2月2日刘幕昭与深沙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民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深沙公司按约支付了首笔价款200万元。古玲证实:罗民权以深沙公司名义将深沙公司持有的乌蒙山矿泉水公司30%股权转让给罗国林一事她并不知情,她也不认识罗国林。不仅如此,刘幕昭和李平至今都没有见过罗国林本人。
此后,水富县公安局分别对罗民权、罗国林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罗国林系罗民权妻弟。作为罗民权名下企业“广州恒基文具公司”工人,罗国林并不具备以600万元收购刘幕昭股权的实力。罗民权也承认股权的实际收购人是自己,而非罗国林,收购股权的钱由罗民权支付,罗国林没出过一分钱。
刘幕昭、李平以及深沙公司股东古玲据此认为,罗国林并非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因此,刘幕昭、李平拒绝办理工商注册信息变更,也拒绝向公司其他股东移交公章。
2016年11月2日,罗国林以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名义,向水富县人民法院起诉刘幕昭、李平和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将该公司30%股权变更至罗国林名下。(注:2017年9月1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幕昭、李平败诉。)
2016年12月22日,罗国林及乌蒙山矿泉水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申请人,向水富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即请求刘幕昭、李平将字样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530600000****”的行政公章交给王泽莲保管使用。水富县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2017年5月4日,水富县人民法院向水富县公安局“移送案件”:李平、刘幕昭拒不交出前述公章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移送水富县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而此时,刘幕昭和李平已被水富县公安局“抓获”整整20天。
在刚被羁押期间,李平实在想不通,质疑水富县警方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和合同纠纷,她感到紧张又恐惧。直至后来获释后回家看到女儿未寄出的书信,才又重燃“相信法律一定会还自己公道”的信心。
2017年5月20日,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幕昭、李平批准逮捕时,两人已被水富警方刑事拘留35天。
刘幕昭、李平被批捕19天后,即2017年6月9日,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对刘幕昭、李平批准逮捕决定不当,遂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将两人释放。
据刘幕昭回忆,在二人被释放时,水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分别赶到水富县、永善县看守所,要求刘幕昭、李平在《取保候审通知书》上签字,遭到拒绝。此后,水富县公安局和水富县人民法院仍将刘幕昭、李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取保候审”挂上网。
2018年1月16日,水富县公安局再次以刘幕昭、李平涉嫌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7月16日,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水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幕昭、李平不起诉。
2018年8月20日,刘幕昭、李平以被错误羁押56天为由,向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三项赔偿请求:1、因错误逮捕导致赔偿请求人被羁押56天所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45.44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水富市(原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水检二部赔决〔2019〕1号、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因原案受害方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待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后,于2019年7月15日分别受理刘幕昭、李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并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立案办理。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采用逮捕措施后,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提出的请求赔偿被羁押56天赔偿金理由成立,水富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诉求,因无证据事实依据,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2019年9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2018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315.94元计算,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被羁押56天。水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刘幕昭、李平分别支付赔偿金17692.64元。
“获得国家赔偿,证明自身清白,我们才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我们还将对我们错误羁押中涉及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提出控告,并就我们近年来遭遇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李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11月5日上午,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刘幕昭、李平的不起诉决定和刑事赔偿决定书确实是水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但是目前赔偿金尚未支付到位,国家赔偿金由财政给付,很快将会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此后,红星新闻记者先后前往水富市公安局和水富市委宣传部,就刘幕昭、李平反映的涉及水富市公安局的相关情况进行求证。
水富警方相关人员表示,经请示水富市公安局领导后将联系当年办案人员,对刘幕昭、李平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11月6日下午,水富市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表示,经请示上级云南昭通市公安局,昭通市公安局不同意水富市公安局就刘幕昭、李平反映的相关问题接受采访。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