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9-03 14:50
9月3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他说,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解释专门规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杨羽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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