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购买冰箱后发现并未有之前标注的“假日功能”,遂向销售公司要求赔偿却遭拒。樊某无奈下,将销售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北京青年报记者8月8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某在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下的网站购买某品牌冰箱一台,实付购物款为5481.59元,该冰箱销售网页界面下“功能参数”中,可见载明有“假日功能”。并且销售公司就上述涉案冰箱向樊某开具了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但之后樊某发现该冰箱没有“假日功能”,就上述情况向某客服人员投诉并要求赔偿,后某网站修改了网页商品参数,并承认之前网页参数有误,但拒绝给予相应赔偿。
樊某认为销售公司通过某网站发布与此案冰箱实际功能不符的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樊某购买了涉案冰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樊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答辩,不同意樊某的诉讼请求。
销售公司认为,樊某要求退还货款的基础应该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且退还完好的、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涉诉冰箱。现樊某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购物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涉诉冰箱自樊某收货后已经使用至今,不满足退货要求。
同时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自身并不构成欺诈。首先,某网站商品交易页面均有特别声明,内容为“某自营商品的商品详情信息及包装参数信息均由供应商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某销售商向其开发的数据端口自行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供应商负责。”
涉案冰箱的参数信息系供应商重庆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而非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此案中涉诉冰箱载有“假日功能”的参数错误行为确系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审查失误,但是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面对浩如烟海的参数信息不出现失误是不可能的,故该审查失误属于过失而非故意欺诈。
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不会因涉诉冰箱“假日功能”参数错误获得任何收益,却会遭受财产和商誉损失,故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意欺诈的动机。在收到樊某投诉后,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及时修改了错误的参数信息,且与樊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故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某网站参数错误不会对樊某造成误导,对樊某的购买行为无决定性影响,与樊某购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假日功能”系涉诉冰箱的辅助参数,非核心参数。消费者购买冰箱,品牌、价格、性能应为主要考虑因素,而非假日功能。
根据樊某提供的樊某与某客服电话沟通的录音,其自行陈述购买涉诉冰箱是综合考虑涉诉冰箱机身薄与其家橱柜尺寸匹配、综合比对各方面的参数后综合好多因素决定的,其购买行为与某网站“假日功能”参数标错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且根据樊某陈述,其关注涉诉冰箱一年多,但却在6.18大促期间购买,也可知“假日功能”非其购买的决定性因素。综上,某网站参数标注错误并非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案中,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樊某的涉诉冰箱是市场上允许流通的合格产品,品牌、型号均无误,并非假冒伪劣产品。
但是涉案商品标注有“假日功能”,樊某向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客服询问时,经多次沟通确认涉案冰箱并无“假日功能”,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认可参数错误后进行了修改,该行为即证明涉案商品的“假日功能”参数标注确系错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的规定,存在明确过错,故对于樊某退货退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从网络上订购产品时完全依赖于网站页面的表述内容,该内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主要认知与判断依据,故该内容应当客观、详细的展示产品的各项功能及特性。
此案中,销售公司销售页面中标注有“假日功能”,显然不够客观、详细,且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特性产生误解,樊某基于涉案冰箱有“假日功能”的误解购买涉案冰箱,故销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构成欺诈行为。故法院对于樊某要求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给付三倍赔偿金16 444.7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销售公司抗辩称,涉案产品参数信息的描述来源于生产商,并由生产商直接上传至涉案页面,并非销售公司故意为之。法院认为,即使此案中存在生产商对产品信息提供错误之情形,亦不能免除销售公司作为网络商城的经营者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认可。
法院作出判决后,销售公司没有上诉,履行了退还以及三倍赔偿的给付义务。
通讯员 马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